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是电信诈骗还是一般诈骗?2018年6月15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汪某涉嫌诈骗案进行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
2017年3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汪某在微信上以谈恋爱为名认识被害人石某、姚某,并以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谎称要和被害人见面,先后以买衣服、“点灯”测姻缘、买保险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多次往其银行卡、微信汇款,共计人民币三万余元。
为增强审查逮捕工作的公信力,依法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听证,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参加,面对面听取各方意见。侦查人员说明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事实和理由,阐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辩护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陈述了观点,双方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两轮辩论,检察员对陈述和辩论情况进行了总结。会后,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参考听证会上的各方意见,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涉嫌诈骗罪,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减小,对其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使检察工作接地气、听民声,也让办案过程变成释法说理、法治教育的过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的平台,让案情更清楚,证据更明白,处理更透彻。
文字:乔海玲
拍摄: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