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静受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杨先静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省暨蚌埠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三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干警参与旁听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庭后评议
全省三级检察院的部分公诉干警庭后评议
4月16日上午,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正厅级巡视员杨先静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在蚌埠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杨先静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其在滥用职权中所起作用大小及因此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认定问题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杨先静于2007年至2011年在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决定分立延续万庄铁矿探矿权、转让范桥铁矿探矿权、出让周集铁矿探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18.9亿余元。2003年至2011年,杨先静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向吉立昌等18人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654万余元、港币30万元、美元2000元。此外,杨先静退休后,还利用其原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3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杨先静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杨先静多次表示“我认罪”、“是事实”、“没有异议”。在辩论阶段,公诉人在发表意见时总结了此案的三个特点,即: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单笔受贿额高;受贿时间集中,大部分在其退休前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损失特别重大,情节特别严重。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杨先静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数罪并罚。杨先静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坦白、自首条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所有赃款已经全部追回,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三个罪名和绝大部分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杨先静不正确行使职权与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有关,在省里对于招商引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杨先静作为探矿权审批的一个环节,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此外,杨先静滥用职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也不能全部认定,因为这些损失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或行政手段予以追回,所以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这一辩护意见,公诉人反驳指出,在分立延续万庄铁矿探矿权、转让范桥铁矿探矿权、出让周集铁矿探矿权过程中,杨先静既是决策者又是实施者,他所处的环节更是关键环节,其不正确行使职权及超越职权处理公务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既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更不能成为不依法行政的理由,因而也不能成为决定其在滥用职权中所起作用大小的理由。有关公司尽管是国有控股公司,但杨先静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并不能按照“从左口袋装进右口袋”这样来计算;损失是否可以挽回,只是本案严重后果的一个方面,杨先静的行为还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庭审于上午11点42分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鉴于此案影响重大,安徽省检察院将此庭作为全省公诉观摩庭,并特邀安徽省暨蚌埠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安徽省检察院官方微博首次对庭审进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