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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孟宪君:可能是我记错了
时间:2014-12-12  作者:刘会民  新闻来源:中国广播网 【字号: | |
2014121117点《新闻晚高峰》播出——
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办错案 官方回应称没有领导干预
 2014-12-11 17:2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央广网合肥1211日消息(记者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因退休检察官自我举报办错案而备受社会关注的高尚挪用资金案今天又有了新进展。今天上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称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就高尚挪用资金案向媒体反映的部分情况与调查事实不符。

  在今天上午新闻通气会上,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吴贻伙介绍,去年1125日,该院正式对高尚挪用资金案立案复查,后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启动再审而终止。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孟宪君向媒体反映的有领导干预案件、一审后检察委员会一致认为高尚无罪等问题与调查的事实不符。

  作为高尚案的原承办人,孟宪君此前表示,在办案中受到上级领导干预。对此,吴贻伙回应称,经认真调查核实,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吴贻伙:因高尚代理的刘家保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被淮北市国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资购房终止,职工建房集资款无法退回。20055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为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从工作职责出发,作出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安徽省检察院认为,该批示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此外,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20069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尚无罪,随后,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孟宪君此前称,自己在检委会上陈述了自己的意见,获得了一致认可

  孟宪君:当时我们院的参加会的检委会委员,有检察长,副检察长,9个人都同意我的意见。检委会的一致意见是无罪,同意不起诉。

  吴贻伙今天在通气会上说,孟宪君所说的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吴贻伙:该案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参加高尚案检委会讨论的也是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吴贻伙还指出,此前关于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也与事实不符。

  吴贻伙:20069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13日提出抗诉。因此,所谓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即判决后第9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不实。

  吴贻伙最后表示,目前,高尚挪用资金案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相信法院会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此前,孟宪君曾向媒体透露,今天下午三点会再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不过,记者今天下午试图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上述回应联系孟宪君本人,但截止发稿时,仍未取得联系。有关案件的最近进展,中国之声也会持续关注。

  

201412127点《新闻纵横》播出——

 

  安徽省检察院称"自己举报自己检察官"所言不实

            发布时间: 2014-12-12 08:44:32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作者:刘会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因自己举报自己办错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退休检察官孟宪君最近备受关注。事情还要追溯到2005年,淮北市市容局环卫处职工高尚因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犯罪被起诉,该案一审判高尚无罪;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二审高尚获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而一审、二审的公诉人正是孟宪君。

  按照孟宪君的说法,无论一审还是二审,他都认为高尚无罪,但因为“个别领导干预司法,要求无罪也要起诉以及一审过后要求抗诉,最终导致自己当年办了一个错案。”那么情况真如孟宪君所说吗?

  昨天,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称孟宪君向社会反映的部分情况与调查事实不符。对于这个说法,孟宪君又如何回应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吴贻伙说,去年1125号,该院正式对“高尚挪用资金案”立案复查,后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启动再审而终止。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孟宪君向媒体反映的“有领导干预案件、检委会一致认为高尚无罪”等问题,与调查的事实不符。

  此前,孟宪君曾多次表示,高尚挪用资金案之所以被提起公诉,主要是因为有领导干预。对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吴贻伙称,没有发现这种情况:

  吴贻伙:因高尚代理的刘家保S1101号宗地土地使用权被淮北市国土局收回,造成市容局集资购房终止,职工建房集资款无法退回。2005518日,分管市容局的市委副书记张旭作出“请市公安局张峰局长阅,并请派人调查处理”的批示。我院认为,该批示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没有干涉司法办案和处理结果的倾向性意见。此外,此案从立案、起诉到审判,没有发现任何领导干预办案的情况。

  对于这种说法,孟宪君昨晚接受采访时解释称,自己所指的干预案件的领导,并不是通气会上所说的张旭,而是另有其人:

  孟宪君:不是张旭,他(张旭)是纪检书记,跟这个案件起诉环节不搭边。而且我是听我们检察长说的,说市院领导说了,市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说无罪也要起诉。所以你别问了,起诉吧!如果没有他的指示我们就不起诉了。

  按照孟宪君的说法,正是这位主管领导的干预,让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而自己审查该案时,一直认为高尚无罪,这种意见也得到了相山区检察院检委会的一致认可。

  孟宪君:当时我们院的参加会的检委会委员,有检察长,副检察长,9个人都同意我的意见。检委会的一致意见是无罪,存疑不起诉。

  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方面,并不认可孟宪君的上述说法。

  新闻发言人吴贻伙:案卷材料反映,相山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时,承办人孟宪君提出的是存疑不诉的意见,而非无罪的意见。该案在讨论时,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当时实有检委会委员8人。其中,4人同意承办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另外4人意见则是报请市检察院决定。因此,“淮北市相山区检委会一致认为该案无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孟宪君说,当时检委会在讨论时,确实是一致同意他“存疑不起诉”的意见,但自己并不清楚几位领导最后的签字情况。

  孟宪君:一共8个人还是9个人我也记不清了,反正事实是当时表态是都是一致意见,存疑不诉。当时王向阳检察长签字报市检察院决定,而且3个副检察长也都是这样签的。但当时我没看。

  除了上述两个问题,吴贻伙还指出,此前关于“淮北市检察院在抗诉期满的最后一天,要求抗诉”的说法,也与事实有出入。

  吴贻伙:2006911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向高尚宣布判决,并于同日将判决书送达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于判决后的第三天即913日提出抗诉。

  对此,孟宪君承认自己记错了。但他认为,这只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

  目前,“高尚挪用资金案”的再审结果还没出来,而通过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闻通气会和孟宪君的回应,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细节得到确认,但有些疑问依然没有消除。比如,究竟有没有领导通过一些方式干预案件的依法办理?希望这件事情最后不会变成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罗生门。(记者刘会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