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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检察院为防范冤假错案放出"五大招"
时间:2016-04-05  作者:  新闻来源:SRC-798875940 【字号: | |

   正义网合肥4月4日电 (吴贻伙)“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第一关的把关人,也是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的坚守人,这个关能不能把得好、守得住,直接关系到每个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4月1日结束的安徽省检察机关普通刑事犯罪侦查监督工作会议,对于侦查监督部门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职责着重作出上述强调,并放出“五大招”来把好这第一道关口。

  安徽省检察院要求该省侦查监督部门要坚持正确的执法理念,每时每刻、毫不动摇地坚守法律的底线,做到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凡监督均依法监督。要准确把握修改后刑诉法的新精神、新理念,切实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铁案意识,正确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等关系,夯实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筑牢杜绝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

  安徽省检察院放出的“第二招”是准确把握修改后刑诉法要求的逮捕条件,既重视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又注重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既严格把关,坚持逮捕法定标准,防止“带病”批捕,又不纠缠细枝末节,人为拔高批捕条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同时要强化公安机关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责任,慎重适用附条件逮捕,做好案件报备、跟踪审查等工作。

  安徽省检察院强调,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坚持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正确认识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更加突出客观证据的审查、运用,进一步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对发现的非法取证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对非法证据坚决依法排除,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就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能捕”。

  安徽省检察院积极推动审查逮捕工作向司法审查转型,要求要高度重视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逐步实现每案都能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推动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特别是认真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方面的书面意见。

  切实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安徽省检察院放出的“第五招”。其内容包括认真梳理分析侦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无罪证据等侦查违法行为问题的监督力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对于命案等重大案件要在第一时间派员介入现场勘查、介入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适时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实现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等。

  据了解,2015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16762件22200人,同时对证据不足案件不批捕2747人。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总体上也比较好,捕后不起诉案件同比下降17.5%,捕后无罪案件下降62.5%,无捕后撤案案件。对于瑕疵证据案件,共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书面解释427件,此外还监督侦查机关撤案425件,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安徽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侦查监督干警将牢记自身肩负的重大职责,规范执法、严格把关,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