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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杂志 | 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
时间:2023-08-22  作者:王宇松 吴贻伙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字号: | |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理论征文活动评选中,由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宇松、安徽省检察院二级巡视员吴贻伙撰写的《推进安徽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点建议》获一等奖。

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众号现将此文章摘要予以首发,以飨读者。

目 次

一、注重检察制度文化建设

二、构建检察制度文化设计奖惩机制

三、突出关键少数的带头示范作用

四、注重从地方优秀文化中汲取养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对检察文化作出相对权威的解释:“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检察文化如何建设?采取什么具体方式?最高检《“十三五”时期检察文化建设规划纲要》对如何建设检察文化进行规划,如对检察网络文化、检察文化品牌、检察文化环境、检察文学艺术等方面进行规定。本文针对检察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要把握的关键点,提出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注重检察制度文化建设

一个完整的检察文化系统由精神要素、制度要素和器物要素三部分构成。其中,“精神要素”和“制度要素”是本,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容;“器物要素”是末,是“精神要素”和“制度要素”的投射物和外在载体。检察文化建设的关键是检察精神文化和检察制度文化建设,检察器物文化是前两者的投射物、载体。从学理逻辑上讲,检察精神文化应是检察制度文化的本,检察制度文化是检察精神文化的外在展示。

首先,精神要素是抽象的,需要制度要素来具体化。其次,精神要素中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要借助制度要素这个载体植入人的大脑中,通过制度要素被感知并得以不断强化、展示、传承。

通过检察制度文化建设,将包括检察精神内容的检察制度不断实践化,不断形塑和强化检察人员工作和生活行为方式的潜意识和本能性反应。不同的检察制度,不仅会形塑出不同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的潜意识和本能性反应,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检察文化,还会依据不同的路径传承、延续下去。

检察机关进行文化建设,要制定相应制度并有效实施。如,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重视文化制度建设,强调检察文化建设要“内化于心、固化于制、外化于行”,规划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出台《2012—2020年检察文化发展纲要》,并逐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目标管理办法》《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等。在制度保障下,该院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获得全国文明接待室、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国检察宣传先进集体、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示范典型单位等荣誉。可见,通过强化检察制度文化建设,不但有助于提升检察文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还可有效推动检察机关各项功能的实现。

就检察制度文化建设而言,应做到两点:首先,将检察院制度分为业务制度和配套制度两大类。业务制度是对正式制度内容的细化、丰富、拓展、延伸,使其更加高效率、高质量实施。如,“以案析理”的制度、“规范化执法评比”制度等。另一类是业务制度的配套制度。如,为促进对外宣传提供保障的各种制度等。其次,检察文化建设要结合本地文化资源、经济社会特色、检察院自身资源等,打造独具特色的检察文化品牌。

二、构建检察制度文化设计奖惩机制

任何一项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奖惩机制。奖惩机制建设是检察制度文化建设中的一部分,它既是制度文化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也是整个检察文化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在缺少相应奖惩机制的情况下,制度机制很难影响到检察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的行为方式以及检察人员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检察文化建设也难以有效推行。

在检察文化建设中,要设置科学合理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奖惩机制。最高检《关于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第19条指出,要把检察文化建设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但实践中,部分检察院忽视了这一问题。

有效推行检察文化建设,应当遵循法律规范的“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逻辑结构,不仅要有一定的行为内容要求,还要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如,对检察院、检察官等单位或个人主体,应依据其在检察文化建设中承担的不同角色、作出的不同贡献,给予不同的奖惩。就作出贡献的个人而言,可在评优评先、职位提升、奖金待遇等方面给予激励,并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设计考评指标,不断完善考评体系。

三、突出关键少数的带头示范作用

制度的良好运行一定程度上依赖示范力量的引导推动。关键少数是示范力量和柔性强制力的重要来源,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最主要的来源。要让检察文化建设能够快速取得实效,必须牢牢抓住关键少数。关键少数的示范力量和柔性强制力的产生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表率示范作用。检察院的领导是关键少数,其表率行为容易被普通干警和一般工作人员所接受,并被学习模仿。二是权力运行规律的支撑。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检察文化制度更多依赖于关键少数的带头示范作用。各检察院可考虑将本院的检察文化分为几个板块或单元,每一个板块或单元由一位相关领导负责牵头。

四、注重从地方优秀文化中汲取养分

安徽有许多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如老庄文化、徽商文化、红色文化等。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有皋陶“坚持公正,刑教兼施”的法治思想、管仲“法德同源”的法治思想,包拯“公正慎刑”的法治思想,如果再放开一点视野,还可以把徽商“诚信”“契约”以及淮南子中“法宽刑缓”的思想纳入安徽地域特色的法治资源中。

皋陶作为与尧、舜、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被奉为中国的司法鼻祖。皋陶虽不是安徽人,但葬于安徽六安地区,禹又根据其突出的功德,封他后裔于六安地区,将其法治思想作为安徽法治文化资源挖掘具有丰富的法治文化意义。管仲的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较大,他被认为是“以法治国”理念提出的第一人,其“天不为一物枉其时,明君圣人亦不为一人枉其法”的公正法治思想,即使在当代,也是各国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理想图景。包拯是安徽合肥人,办理过许多有影响的案件,死后葬于安徽合肥,现在合肥市还建有包公祠景点。他留给后人最鲜明的形象,就是清正廉洁、铁面无私、刚正不阿,体恤民众,与检察文化的精神内核要求相契合。中国民间还流传着很多包拯公正清明、断案入神的故事,其被老百姓称之为“包青天”。元明清三代,有大量包拯断案的小说、戏曲在社会流传。改革开放以来,有关包拯故事的各类影视作品更是层出不穷,其人其事,不仅在国内妇孺皆知,在国外也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这些法治文化资源,对于检察文化建设而言,就是富矿宝库。

安徽优秀传统法治变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培育安徽检察文化可资汲取的丰富营养,应使之成为安徽检察文化的特色。各地检察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本地文化、历史资源,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形成自己的检察文化特色和品牌。

(原标题为《推进安徽检察文化建设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