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中国式现代化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质量要求
二、影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因素
三、进一步完善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量的保障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擘画了新时期的宏伟蓝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更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关键载体。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仅关系新时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环。
一、中国式现代化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质量要求
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以及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定位和价值取向,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质量要求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契合“国之大者”。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始终做到各项工作首先“从政治上看”。讲政治是具体的,必须体现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体现到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上,党中央关心什么、推进什么,检察工作就要服务什么、保障什么。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只有依靠党的坚强领导,才能统一思想认识,集中各方力量解决问题。良好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就是要胸怀“国之大者”,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聚力服务保障中央和各级党委中心工作。
二是顺应群众期盼。《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从民主权利到民生需求,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都是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事,这是中国式现代化人民属性的充分体现。公共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是人民利益,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是高质量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必备特征。
三是彰显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更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法治诉求。准确适用法律、合理确定侵权方的法律责任、同案同办等等,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办理案件不仅要能经受住法律的检验,更要契合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
四是助力社会治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公益诉讼检察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为追求社会治理效能而生。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中,应坚决摒弃就案办案、孤立办案、为办案而办案的思维模式,发掘公益诉讼案件的预防、教育、引导等功能,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整治社会面的效果。同时,还应有更高站位,在推动社会治理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经验。
二、影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因素
明确中国式现代化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质量要求后,需要我们反向思考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中,有哪些理念、做法、机制与中国式现代化的需求不相适应。从实际情况看,影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选择性立案
检察机关在面对公益损害线索时,对于决定是否立案办理或者作为何种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较大选择权,该选择权有其客观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检察机关选择性对相关线索进行办理并无法律障碍。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皆用“可以”“有权”等授权式表述,而不是“应当”“必须”等无选择余地的强制性要求。另一方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大量涌现,导致检察机关没有能力不加选择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尽管有客观合理性,但选择性立案易滋生低质监督问题。一是趋易避难。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间,倾向于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省去很多调查取证的烦琐。二是“搭便车”。比如,对一些行政机关已经在整改甚至整改即将完成的问题,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制发检察建议,待行政机关整改完成,案件顺理成章终结审查,这样办结案件因为行政机关的及时整改而具有了所谓良好办案效果。但如此一来,稀缺的司法资源没有用在“刀刃”上,监督质效不高
(二)过度追求宣传效应
公益诉讼由于是新兴检察业务,打造亮点和典型的机会更多。有的检察机关为了出成绩,着力盯着公益诉讼新领域试图打造“全国首例”“全省首例”;有的检察机关存在“蹭流量”情况,不管该问题是否需要用公益诉讼的手段解决,只要契合社会热点,就往公益诉讼案件上生搬硬套;等等。这种过度追求宣传效应的办案思维,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信力,也将减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认同感。
(三)重办案过程轻保护实效
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把诉前程序当作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全部,诉前检察建议“一发了之”,只要行政机关按时回复就终结审查,做不到持续跟进监督。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裁判结果的执行情况跟踪不足、监督乏力。虽然检察权归根结底是一种程序性权力,但为保护公益而生的检察公益诉讼,其实际的办案效果终归要体现在案涉的公共利益是否免受侵害或是否得到有效修复上。重过程,轻实效,很难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四)存在廉政风险
与传统检察业务相比,公益诉讼检察更具主动性,其廉洁风险也具有特殊性。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若不能及早从制度机制上加强监督制约,将影响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制度效能。
三、进一步完善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量的保障机制
为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量,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量保障机制。
(一)完善立案环节监督机制
线索审查是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第一道关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检察机关应当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等进行评估,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后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意见。强化立案环节的监督,对于提升监督质量至关重要。一方面,强化办案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建议增加线索评估结果需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这一程序要求,通过增加集体讨论环节,强化对线索核查结果的把关。另一方面,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相关决定不妥的,可以监督纠正。通过强化对公益诉讼立案环节的监督,可以规范立案选择权的行使,发挥线索评估的过滤作用。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案件质量进行事后综合评价的前提,建立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质量建设的有力抓手。完善科学的公益诉讼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需要把握三个维度:一是既要评查案件办理情况,又要评查未成案线索核查情况,同时还要评查办案的“三个效果”。二是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案件评查的覆盖面。重点评查的案件应包括撤诉案件、当事人和解案件、未提起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等。三是既要注重评查过程,又要注重评查结果的运用。只有建立合理的评查结果运用机制,才能让案件评查的导向作用发挥出来。建议建立案件评查结果通报机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检察人员考核结合起来,有效引导检察官在规范办案的同时,注重办案实效,更好地推动受损公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完善对行政机关诉前整改情况的认定程序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缺乏客观、明确的标准。对此,理论界有“行为说”和“结果说”两种观点。“行为说”以行政机关是否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为履职标准,“结果说”以检察建议所追求的公益保护结果是否已经实现为标准。两种观点都有其局限性。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行为和结果:对于采取法定监管措施能够立即消除公益受侵害状态的案件,应以预期结果的实现为行政机关履职标准;对于整改周期长、相关整改条件尚不成熟的案件,应以行政机关是否制订合理的整改计划并已实际执行计划为履职标准。明确标准与执行标准是两个维度,要避免重过程轻实效的问题,从执行层面强化程序制约,形成规范的诉前整改情况认定程序。对此,可以将公开听证作为认定诉前整改情况的重要方式,通过邀请代表委员、专业人士、人民监督员等进行现场查看和公开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认定诉前整改情况的依据,确保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得到客观评价,科学确定案件下一步走向,保证实现公益保护实效。
(四)完善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执行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效果,不仅体现在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与否,更体现在侵权者是否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违法者所应承担的责任是否实际执行到位是检验办案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裁判执行的过程是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过程。因此,提升公益诉讼办案实效,尤其要在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执行监督上下功夫。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对公益诉讼裁判结果执行的法律监督由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担,但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该项工作开展得并不理想。强化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执行监督,可以探索建立完善两个配套工作机制。一是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共享机制,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将案件情况告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便于其启动监督程序。二是探索建立执行案件关键节点告知程序,即建立法院执行机构与检察机关民事和行政检察部门就公益诉讼案件相关执行信息的共享机制,共享内容主要包括立案、和解、执结、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关键节点信息,从而有效促进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规范性,提升执行到位率。
(五)健全案件信息公开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公开制度,让社会力量来监督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的全过程,有利于防范廉政风险,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可从两个方面着手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公开制度。一是公开案件办理程序信息。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要节点,比如立案信息、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适时向社会公开,提高办案过程的透明度。二是公开办案成效情况。以适当方式将案件办理成效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比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制作宣传视频等方式,向社会介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效,进一步凝聚公益保护的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