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专栏
检察日报 | 安徽池州:推动拆除长江河道内的阻水建筑物
时间:2023-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6月29日《检察日报》二版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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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贻伙

通讯员 刘晨 孙嘉玮

“国家防总办公室指出,长江中下游及江南等地将进入降雨集中区,且正值端午假期,旅游、探亲等流动人员多,防汛形势复杂严峻……”6月19日早上,正驾车上班的安徽省池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凌训红从车载广播里听到这则新闻后,不禁自言自语道,前几天的“回头看”真及时啊!

▲2023年6月14日,检察人员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

凌训红所“说”的回头看,指的是今年6月14日,她会同池州市河长办的同志,对位于池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某金属制品公司临江涉水违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现场查看。那天凌训红在现场看到,位于该企业码头旁的临江违建建筑已全部拆除,其对于长江河道带来的行洪安全隐患已经消除。

此事得追溯到一年前。2022年7月初,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在河道巡查中,发现池州某金属制品公司厂区内临江码头处的实体建筑物位于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长江河道行洪安全,随即将此线索移送至池州市水利局。依托池州市“河长制+检察”工作机制,池州市水利局(河长办)将该线索同步通报给池州市检察院。由于涉事公司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境内,池州市检察院便将该案件转交给贵池区检察院办理。

贵池区检察院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某金属制品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早在2008年11月,该公司因码头办公、生活需要,在长江岸线边原有楼房的基础上改建了一栋两层的综合楼和一间平房仓库。2019年该公司技术改革升级后,产能得到释放,码头吞吐量持续加大,员工增多,于是就在两层综合楼旁又续建了一栋三层综合楼和一间钢结构车库。四栋违建物合计建筑面积约692.89平方米,均位于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阻水建筑物。

鉴于该阻水建筑物在汛期对长江干流池州段行洪安全有较大影响,且前期整改推进比较缓慢,在池州市检察院的指导下,贵池区检察院对该线索予以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10月25日,贵池区检察院向贵池区水利局(河长办)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方案,依法依规拆除阻水建筑物,保障长江河道行洪畅通。

收到检察建议后,贵池区水利局(河长办)第一时间责成池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督促某金属制品公司进行整改。一边是公共利益,一边是企业效益,如何在办理案件时做到两者兼顾?为确保企业在整治违建过程中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2022年12月初,池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多次进企业走访协商,帮助制定了分批拆除的方案,即先期完成码头三层综合楼及钢结构车库的拆除,暂保留两层综合楼及平房仓库,以维持码头生产办公需要;在2023年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所有阻水建筑物的拆除,并恢复原状。

▲整改前后对比图

“我们在指导办理此案时,要求承办检察官充分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通过调研分析、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后,以理性科学理念开展工作。”凌训红告诉记者,检察建议是限时两个月内回复,但是为了保障企业安心生产经营,检察机关依法将整改期限适当延长,给予企业另建用房的时间,确保企业正常生产不受影响。

贴心的整改方案和为企业考虑的态度也赢得了企业方的认可。在公益诉讼“回头看”的现场,某金属制品公司负责人真诚地对检察官说:“之前因为不太懂法律,觉得反正都是在公司范围之内,建楼建的也比较随意。看到检察官上门来普法,并与执法机关一起帮助我们制定了分阶段整改的方案,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利益,觉得十分暖心。我们就抓紧施工,在汛期来临整改完毕,为长江行洪让道。”

基于已经整改到位,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贵池区检察院将该起公益诉讼案依法予以终结。池州市河长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池州市检察院与市河长办以“河长制+检察”协作机制为依托,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办理了30余起涉及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同向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