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开听证专栏
安庆太湖:非法狩猎不可为 检察听证释法理
时间:2023-09-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些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猪频繁“光顾”庄稼地糟蹋农作物,部分地区野生动物与农民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逐渐加剧,也让野生动物时常面临被非法捕杀的威胁。近日,太湖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针对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
  “我家在山里种了玉米,野猪总是吃玉米,我买弹簧套是为了保护庄稼不被野猪吃……”面对讯问,陈某某辩解称。为防止野猪破坏农作物,陈某某在未申请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22年2月、9月共网购了4套弹簧套,2022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利用弹簧套在自家玉米地中捕获了一头小野猪,并带回家中宰杀食用。
  案发后,陈某某于2023年3月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太湖县林业局鉴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使用的弹簧套属于禁用工具,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规定,野生哺乳动物禁猎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9月30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太湖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依法传唤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当面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释法说理,陈某某真诚悔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同时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悔罪态度良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太湖县检察院对陈某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听证员及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该案基本情况、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初步审查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检察官阐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侦查人员、值班律师以及听证员最终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深感愧疚,我希望检察机关能给我一次机会,今后我将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公民。”陈某某当场表示将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