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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展示之十三 | 李卫东走进演播室,细说“长江禁捕”
时间:2021-01-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亮点展示之十三 | 李卫东走进演播室,细说“长江禁捕”

  原标题 

  履职尽责 为“皖江禁捕”贡献检察力量 

  ——专访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亮点展示之十三 | 李卫东走进演播室,细说“长江禁捕”

  ● 访谈主题:皖江禁捕,检察机关在行动 

  ● 访谈嘉宾: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 访谈地点:中安在线演播室 

  01 

  主持人 

  日前安徽宣布皖江全面禁捕,其实有很多网友以为,长江禁捕应该是各级政府的事,是广大渔民的事,跟检察机关没有多大关系。能不能这么认为? 

  李卫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行十年禁捕。长江流经全国10多个省份,其中在我们安徽流经5市,可以说我们省是长江禁捕的“主战场”之一。 

  作为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等,惩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农业农村、渔政、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职责,同时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开展增殖放流等方式,为长江禁捕工作提供强力的司法保障,与有关部门形成禁捕工作合力,共同助推长江生态大保护。 

  02 

  主持人 

  从您刚才的回答中我们知道,在长江禁捕工作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能有所为,而且大有可为。那么,自去年1月1日0时起,在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后,安徽检察机关都采取了哪些措施?一年来又取得哪些成效? 

  李卫东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着力抓办案,促进“禁渔”落地落实。去年11月中旬,省检察院牵头,联合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五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长江禁渔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加大办案力度,增强办案合力。一方面,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渔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检察机关通过对非法捕捞行为人提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给予违法者否定评价,追究违法者经济责任,增强“禁渔令”威慑效应。 

  二是着力抓修复,通过“放鱼”促进增殖。引导违法行为人及行政机关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渔业资源,维护长江生态平衡。 

  三是着力抓宣传,助力“护鱼”成为自觉。长江十年禁捕,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以庭审观摩、入户走访等形式开展禁渔普法宣传90余场次,教育和引导公众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法治思维,增强“共抓大保护”的思想意识和行动自觉,有效凝聚禁渔护鱼的社会共识。 

  据统计,2020年全年,全省检察机关摸排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索352条,立案267件,向渔业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7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5件,检察公益诉讼成为“禁渔令”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各地合计放流各类幼鱼5000余万尾,有力促进了地方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 

  03 

  主持人 

  您刚才提到,去年11月,省检察院在马鞍山市召开会议,决定在皖江流域的安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等五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长江流域禁捕专项监督活动,为什么要开展这个专项监督呢? 

  李卫东 

  自2020年6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长江禁捕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明确要求“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省委、省政府把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位置,高位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求地方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为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禁渔的重要指示精神,服务好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落实好高检院工作要求,省检察院决定在沿江五市部署开展长江流域禁捕专项监督活动。 

  此次专项监督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好10年禁捕硬性规定;二是严禁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三是禁止收购、销售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收购、销售专用渔船、专业电捕设备。 

  专项监督活动两个多月来,皖江五市共受理禁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76件,立案办理14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件,针对非法捕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2件,民事公益诉讼2件。 

  04 

  主持人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发布了《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网友猜测这是不是传递出要对非法捕捞行为实施“严打”的信号,您怎样看待这个“意见”的出台?安徽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好这个意见? 

  李卫东 

  这个《意见》特别强调,要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确保“不拔高”“不降格”。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要求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行为手段、获利数额、危害后果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修复生态环境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妥当处理。但对于暴力抗法、屡教不改、对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明确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着力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内部沟通协作,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积极促进皖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二是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依法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对办案中查获的渔获物,及时委托专业救护,符合放生条件的,及时固定证据后放生,防止渔获物因办案而死亡。三是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庭前磋商、支付生态赔偿金等方式,促使侵权责任主体主动修复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 

  05 

  主持人 

  网友们都很好奇,也很想知道,围绕长江十年禁渔,检察机关将从哪些方面去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呢? 

  李卫东 

  一是围绕“船网摸排整治”这个基础环节,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整顿治理“三无”非法捕捞船舶,斩断非法捕捞产业链。 

  二是围绕“渔民安置保障”这个民心工程,督促、协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高标准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多措并举拓宽就业渠道,助力渔民顺利转产上岸。 

  三是围绕“打击非法捕捞”这个硬核任务,通过对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其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公开进行赔礼道歉等形式,追究违法者违法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 

  四是围绕“生态修复补偿与认罪认罚从宽”衔接工作模式,督促行为人及其家属积极做好增殖放流等工作,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推进受损渔业资源得到修复。 

  五是围绕“河长+检察长”这个联动机制,会同公安、渔政、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长江安徽段水资源环境保护,打击长江环境污染行为,为鱼类繁衍生息创造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实现十年禁渔效益最大化。 

  06 

  主持人 

  一年来,安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长江禁渔的公益诉讼案件都有什么特点? 

  李卫东 

  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长江禁渔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还是以流域周边村民、渔民为主。由于转产上岸的时间还比较短,技能培训还不够充分,转产岗位也不够丰富,少数村民、渔民缺乏谋生手段,收入渠道狭窄,容易抱着侥幸心理“重操旧业”。 

  二是作案手段仍以禁用方式、禁用工具为主。如主要利用电瓶、地笼等禁用工具捕鱼,此类“灭绝式”捕鱼方式,除了会造成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死亡,还会导致水生生物种族繁衍能力下降,对渔业资源和水体环境均有较大程度的损害。 

  三是违法行为人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少违法行为人认为捕鱼行为对渔业资源不会造成影响。甚至有一定比例的违法行为人是为了自行食用而进行非法捕捞,没有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07 

  主持人 

  刚才您多次提到了,比如增殖放流、支付生态赔偿金等,近年来安徽检察机关有什么好的经验做法? 

  李卫东 

  在办理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我省检察机关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突出长江生态渔业资源保护,探索建立“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立体化生态检察模式,每个案件均委托评估机构或聘请专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通过主张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赔偿金、开展增殖放流等形式修复受损渔业资源,维护长江生态平衡。 

  此外,对于违法行为人确有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生态赔偿金的,检察机关探索诉请以劳役代偿的方式参与对长江生态水资源的生态修复,这方面也有了积极的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08 

  主持人 

  如果就长江禁渔的话题对中安在线的网友说几句话,您最想说什么? 

  李卫东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计划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一个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坚决履职尽责,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转产工作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更新司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相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全力服务保障打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攻坚战、持久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协力治好“长江病”,让长江重现鸢飞鱼跃的美好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