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③
时间:2021-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Q 

  如何理解“三个规定”中“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Q 

  《干预插手规定》中提到的“领导干部”,如何把握“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机关参照检察机关,即机关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Q 

  如何理解“三个规定”中“过问案件”?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Q 

  如何理解“过问”这个词义?

  这主要体现在《实施办法》第 4 条、第 7 条。首先,要对“过问”这个词的定性作准确理解,《实施办法》中“过问了解”不带有否定性意思,而是客观中性的描述,“过问了解”的行为,既可能是合法正当的、也可能构成不当或违法,“干预”“插手”是负面评价,这也是《实施办法》在“过问”和“干预、插手”之间加上一个“或”的原因。

  Q 

  如何理解“三个规定”中“不当接触交往”?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