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④
时间:2021-04-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Q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有哪些?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一)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Q 

  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中不予记录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下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重大事项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记录表》填报说明第 5 项也对不予记录报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即: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承办人不需填报。

  Q 

  检察机关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作出的指示批示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如果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向承办人员提出的,办案人员均应记录在案,不作为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但是,如办案人员认为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提出的指导性意见超出正常监督管理范围,或者授意、暗示办案人员对案件作出明显错误的处理意见,应当记录报告。

  Q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办转办的案件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人大、政协的职能部门向检察机关发函要求对司法个案进行监督的,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不需要记录报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信函、来访、邮寄、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活动等形式转交的案件材料,经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核实确认后,交由本单位负责代表委员联络、案件督办或案件管理等部门统一登记、处理的,不需要记录报告;未交由上述部门统一处理,自行进行转交、办理的应该按规定记录报告。

  Q 

上级领导过问了解正在办理的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检察人员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检察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报告,但也要区分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与上级领导的批示、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的界限。实践中,上级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法定职责或工作职责,向检察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检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依程序办理,不作为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填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