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⑤
时间:2021-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Q 

  检察人员遇有打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而没有理会、没有照办,或予以拒绝等情况,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按《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要如实记录报告。即“凡问必记录”。

  Q 

  “ 三个规定 ” 和重大事项记录报送要求,有何不同?

  “三个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以及不当接触交往行为进行记录报告。

  重大事项记录报告不仅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以及不当接触交往要报告,对没有违反规定的过问了解如打听情况 、反映情况、转递材料、相关接触交往等也要进行记录报告。

  Q 

  对于漏报、忘报或者未及时补报的重大事项,如何处理?

  检察人员漏报、忘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特别是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后,同时属于违反“三个规定”而没有报告的,当事人、单位都要及时报告或补报。

  Q 

  按照规定,对2018年1月以来立案的案件进行倒查,发现有过问或干预 、插手情况,而在集中填报时没有填报或补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2018年1月以前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情况,但是在2018年 1月以后才被立案的,这种情况是否要进行补报,未补报的,是否要追究责任?

  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检察人员,使如实记录报告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对于2018年以前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情况,但是在 2018 年 1 月以后才被立案的,不需要进行补报,也不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Q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阅检察人员填写的《记录表》?

  检察人员填写的《记录表》,除因违纪违法案件需要倒查填报责任情形外,不允许无关人员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