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基本知识问答⑥
时间:2021-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Q 

  对于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 “ 三个规定 ” 明确了哪些保护的方式? 

  “三个规定”明确了检察人员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同时也规定,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检察人员如实填报是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的,解决了检察人员如实填报的后顾之忧。

  Q 

  如何认识和对待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 

  如实填报《记录表》,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是切实贯彻中央的重要部署要求,是落实“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重要表现。对如实填报人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充分肯定、不点名表扬和大力倡导鼓励等。检察机关应当将检察人员执行“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检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作为检察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Q 

按照 “ 三个规定 ” 和《 实施办法》 》, 对于没有全面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

  发现检察人员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根据其性质和程度,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Q 

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检察人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Q 

对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或其他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如何处置?

  发现检察人员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的,对该检察人员作出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告知所过问案件办理单位的内部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其他司法机关人员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的,应当视情将其行为通报告知过问人所在单位的内部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