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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帮人套取补贴:任性“渔官”构成滥用职权
时间:2015-10-22  作者:王地 乔孟 陈盛源 周文平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郭山泽/漫画

     安徽省六安市两级检察机关近日成功抗诉一起职务犯罪案。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这起套取国家涉农惠民补贴案得到及时纠正。被告人涉嫌两罪,而一审判决只认定一罪;经检察机关两次抗诉,一罪终“回归”两罪。

    作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陈亮本负有审核渔业补助申报材料的职责,却放任他人弄虚作假,致使480余万元国家渔业燃油补贴被渔场老板套取,而他本人还收受贿赂8万元。

    去年6月,经安徽省金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畜牧兽医局(水产局)综合业务股原副股长陈亮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然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行为,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

    金寨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决,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金寨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后,作出了同样的重审判决,仅对判决理由作了部分更改。金寨县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抗诉意见,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了陈亮的刑事责任。

    渔场套取480余万元补贴

    今年50岁的陈亮原系安徽省金寨县畜牧兽医局(水产局)综合业务股副股长,兼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检察机关查明,黄某于2002年到金寨县承包水库并开展养殖作业,截至2005年底,其养殖场实际拥有机动渔船10艘。2006年,国家出台渔业补助政策,规定同时拥有船员证、捕捞证、船舶登记证、检验证,且“四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的渔民及渔业养殖户,根据船舶功率可享受国家补贴。黄某得知这一消息后,找到时任安徽省水产局局长杨某(2008年病逝),让其帮忙申报渔业燃油补贴。杨某同意为其争取“40艘船、1300多千瓦功率”的油补指标,并答应跟六安市水产局局长郭某沟通,同时告诉他,要想享受油补政策,须从地方畜牧兽医局(水产局)申报。

    黄某便找到时任金寨县畜牧兽医局(水产局)综合业务股副股长陈亮,陈亮在未实地核查的情况下,依照黄某渔业养殖场虚假的船舶登记证,按捕捞渔船40艘、功率1331千瓦填写了2006年、2007年度燃油补贴申报表。

    2007年,黄某实行灯光捕鱼,又找到相关人员要求增加10条船燃油补贴资金,省市县局相关人员予以同意。陈亮明知其没有新增船舶,但仍为其办理了虚假的10条船舶登记证,并填写了燃油补贴申报表,向上级申报机动渔船燃油补贴资金。

    经查,黄某的渔业养殖场自2007年至2012年实际领取国家财政补贴484.6万余元。2009年至2012年间,陈亮每年收受黄某2万元,共计收受8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一审因受贿获刑6

    20143月,金寨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陈亮提起公诉。同年6月,金寨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予以认定,判处陈亮有期徒刑六年。而对陈亮滥用职权的指控并未认定。

    金寨县法院认为,在黄某渔业养殖场申报并获得国家渔业燃油补贴资金的过程中,省市县三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陈亮虽有参与行为,但其作为基层工作人员,在省局有指示、市局有指导、县局有安排的情况下,其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范畴,陈亮在工作中也确实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况,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并不起主导决定性作用。因此,法院认为认定陈亮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

    金寨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滥用职权罪属于认定事实有误,陈亮明知黄某渔业养殖场的船舶实际情况与船舶证件不符,根据渔业燃油补贴政策不能获取国家渔业燃油补贴,但仍填写虚假的船舶登记证、检验证等相关证书和虚增船舶的相关证书,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且该行为使养殖场非法获取渔业燃油补贴达480余万元,致使国家遭受特大经济损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遂决定提出抗诉。

    而陈亮也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了上诉。

    两次抗诉滥用职权终被认定

    六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金寨县检察院抗诉有理有据,予以支持。20141015,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金寨县法院重审依旧对陈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滥用职权罪,法院未予认定。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陈亮在为黄某渔业养殖场申报国家渔业燃油补贴过程中有对船舶进行初核的义务,因渔业燃油补贴指标是上级确定的,本身就是虚假的,要求陈亮对渔业养殖场的虚假船舶进行初核实际上是不现实的,且无法证明陈亮的行为与国家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宣判后,金寨县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陈亮则再次以其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

    金寨县检察院认为,陈亮涉嫌滥用职权罪,关键在于在初核渔业燃油补贴申报材料过程中,其没有履行核实船舶“四证”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的职责。依据相关书证,2006年至2007年期间,陈亮负责渔政、渔船检验等工作。案件证据证实在黄某渔业养殖场最开始申报渔业燃油补贴中,陈亮和其他人共同在水产局为养殖场填写了虚假的40条船舶的登记证、检验证。渔业养殖场成功获取渔业燃油补贴,陈亮是必不可少的关键人物。陈亮滥用职权行为和国家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六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金寨县检察院抗诉正确,予以支持。

    六安市中级法院随后对这起抗诉、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法定主体要求。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上诉人陈亮的供述均证实渔政站是金寨县燃油补贴的申报部门,陈亮负有对渔业燃油补贴的申报、核查、登记的直接审核职责。陈亮作为第一关审核人,在最初申报时应严格核查,即使省、市、县局有关领导对渔业养殖场申报燃油补贴资金的前期过程和补贴“指标”有过指示,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必须要严格按照油补政策规定申报。故金寨县检察院认为陈亮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抗诉意见正确。

    最终,六安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亮有期徒刑六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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