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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安徽推进长江绿色发展典型案例之一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29日下午,安徽省检察院召开以“发挥检察职能,护航碧水长江”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个安徽检察机关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吴贻伙对案例作了简要介绍。

安徽推进长江绿色发展典型案例之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公布20个安徽检察机关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有职务犯罪案件,有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也有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还有大家所关注的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系列案。大部分案件都有了生效判决结果或者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了的,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安徽省检察机关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情况。

  典型案例·系列一 

  杨易军、胡明智玩忽职守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天长市检察院

  杨国为非法采矿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

  毕孝河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

  芜湖市皖恒电镀中心有限公司、梁尚水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检察院

  陈登明等5人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检察院

  杜雪峰等3人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检察院

  马超非法采矿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检察院

  典型案例一

  杨易军、胡明智玩忽职守案 

  2014年4月1日,天长市金集镇国土资源与房产服务所(简称“金集国土所”)在巡查中发现,天长市金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立志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天长市金集镇芦柴村非法开采并销售建筑用玄武岩石料。该所现场制止后,于次日向于立志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能遏制于立志的非法开采行为。同年4月17日,天长市金集国土所将于立志非法采矿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分别报送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下属的负责查办国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事宜的执法监察大队及时任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并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的被告人杨易军。经被告人杨易军签批,天长市国土局于2014年4月30日向于立志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此后,金集国土所通过巡查或群众举报,发现于立志仍在继续非法开采,遂多次向于立志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天长市金集镇政府及市国土局报告。此后,在天长市政府、天长市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此事作出批示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易军及时任市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被告人胡明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于立志非法采矿的行为迟迟不予立案查处。其后,金集国土所工作人员针对于立志持续非法开采多次制止无效的情况,又多次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告人胡明智进行了汇报,并在被告人杨易军、胡明智带队检查金集国土所执法巡查工作和主持召开执法监察工作会议时又进行了汇报,提请市国土局及执法监察大队采取措施,打击于立志非法采矿行为。同年7月16日,在天长市国土局召开的执法监察工作例会上,通报了群众举报于立志非法采矿的情况,但被告人杨易军、胡明智仍未对于立志非法采矿的行为立案查处,致使其非法采矿行为一直持续。直至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易军、胡明智才审批同意对于立志非法采矿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2月1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华东冶金地质勘探局811地质队测算,2015年2月9日至同年9月22日,于立志非法开采的玄武岩采出量为3.82万吨。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玄武岩矿价值人民币764000元。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审查认定,2015年2月9日至同年9月22日,于立志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825360元。

  2017年10月31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对杨易军、胡明智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2017年12月5日,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典型案例二

  杨国为非法采矿案 

  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杨国为伙同李德宏(已判决)在巢湖市烔炀镇花集村委会大官山桐山的山头位置,使用挖掘机无证盗采建筑石料用白云质大理矿岩。期间,经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仍拒不停止盗采行为。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自2011年5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杨国为伙同李德宏在巢湖市烔炀镇花集村委会大官山桐山非法采矿造成破坏的建筑石料用白云质大理岩矿资源共计12258.0吨,价值人民币196128元。

  2016年8月10日,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巢湖市国土资源局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9月22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杨国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与李德宏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巢湖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损失196128元。

  典型案例三

  毕孝河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5年4至10月间,被告人毕孝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与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民安村委会大毕自然村张学美等村民口头约定,由毕孝河承担施工费用将上述农户位于大毕自然村的耕地予以平整。在此期间,毕孝河擅自使用挖掘机从农户的耕地中取土售卖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原有耕地挖出大坑,与周围地表形成了2-3米的落差,原有土地耕作层被严重破坏,取土区原有灌排体系遭到毁坏,周边耕地蓄水保肥能力降低。2015年8月3日,芜湖市国土资源局鸠江分局发现毕孝河非法取土的行为后曾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非法取土的行为,但毕孝河没有停止。经测量,毕孝河非法取土的耕地面积为22466平方米(约33.7亩),全部被划定为基本农田。经芜湖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毕孝河擅自在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民安村耕地取土的行为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耕种。

  2015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毕孝河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芜湖市鸠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9月16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毕孝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案例四

  芜湖市皖恒电镀中心有限公司、梁尚水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芜湖市皖恒电镀中心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负责人宋萍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中心铬废水处理线上用于过滤铬废水的超滤罐中超滤膜堵塞,遂向该公司负责人梁尚水汇报,并提出加入次氯酸钠水清洗并将清洗后的废水予以排放,梁尚水同意。随后宋萍指使公司员工配制100升左右的次氯酸钠水对堵塞的超滤膜进行反冲洗,后将冲洗后的含铬和次氯酸钠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雨水井管网中,流入外部环境,被前来检查的繁昌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查获并制止。经检测,皖恒电镀中心有限公司6号厂房西侧雨水管网采样点废水PH值超标,总铬超标69倍、六价铬超标291倍、总铜超标1.9倍、总锌超标2.3倍。

  2017年5月17日,繁昌县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6日,繁昌县法院一审认定皖恒电镀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元;梁尚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后梁尚水上诉,2017年12月27日,芜湖市中级法院判决皖恒电镀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元;梁尚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办理过程

  繁昌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本案中宋萍作为该起污染环境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却没有被追诉,遂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对宋萍以污染环境罪进行了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起诉。

  典型案例五

  陈登明等5人污染环境案 

  2013年4月,陈登明、陈仙德、周年一、汪岳等四人合伙出资购买矿石,露天堆放在周年一的厂内。2013年6月,堆放的矿石被大雨冲刷后产生大量红褐色废水流进有农户稻田和池塘等外部环境,秧田和鱼苗不同程度死亡。枞阳县环保局作出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矿石全部搬离,陈登明、陈仙德等人对农户作出赔偿,但矿石一直堆放在原地没有搬离。2014年5月,周年一将公司转让给周某立,周某立将公司更改为“枞阳县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立在经营公司期间,硫铁矿石仍然露天堆放在原处,且未作任何遮盖和防淋溶措施,经雨水冲刷产生的废水继续排放至外环境渗透至地下。2015年7月,经环保部门检测,枞阳巨力环保公司厂内排水沟、厂内沉淀池、厂外池塘、厂外稻田中的废水总铜含量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2016年7月14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陈登明、陈仙德、周年一、汪岳等4人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对周某立作出终止侦查处理。2016年10月9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均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登明、陈仙德、周年一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汪岳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六

  杜雪峰等3人污染环境案 

  2017年1月初,被告人杜雪峰在明知被告人吕海兵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和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委托吕海兵倾倒、处置一批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生产固体废物。吕海兵承接其委托后,又委托给同样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和处置能力的被告人陈发开处理。2017年1月8日,吕海兵按照与杜雪峰的约定,通过物流公司租用2辆货车到达苏州吴江黎里镇、杜雪峰存放该固体废物的一个临时仓库,装运了约58吨用编织袋包装的固体废物,并在被告人陈发开的电话安排和路线调度下,运至铜陵。同年1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发开将吕海兵及该两辆装载固体废物的货车引领至铜陵市金隆铜业有限公司3号门处,利用临时叫来的挖机和农用车将该固体废物在附近一处拆迁征收地块进行倾倒。倾倒过程中,接到举报的铜陵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赶到了现场并责令其停止。当日,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现场扣押该固体废物51.69吨。经鉴定,其中8.32吨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足以严重污染环境。

  2017年11月24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雪峰、吕海兵、陈发开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2月5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杜雪峰、吕海兵、陈发开三被告人均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一万元至六千元罚金;被告人杜雪峰、吕海兵、陈发开一次性连带赔偿废物现场处理工时费、废物管理储存费、废物与危险废物处置费共计人民币187030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案例七

  马超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原铜陵县董店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到期矿山关闭,根据相关政策,该公司需对原矿区进行复垦复绿治理整改。2016年3月,被告人马超等人与原铜陵县董店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承包复垦复绿工程,协议要求马超按《铜陵县董店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石灰岩石料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计》进行削坡填坑场地平整工作,并严禁土石方外运。其间,马超在对该项目区入口道路左侧原矿山1号进行开挖整平过程中,超越范围开采石灰岩矿共计35737.40吨,价值533202元。并先后销往苏州、安徽省池州、青阳、枞阳等地,违法所得40余万元。2017年5月铜陵市国土局义安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年6月14日,马超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6月19日马超退出违法所得款44万元。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马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办理过程

  此案系环保督察案件,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派员引导公安侦查、取证,并进行实地调查,对被开挖山体进行评估,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复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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