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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安徽推进长江绿色发展典型案例之二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典型案例·系列二 

  东至县香隅化工园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检察院

  长江安徽段“10·12”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

  长江安徽段“1·26”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

  长江安徽段“1·29”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

  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检察院

  马鞍山金辰润滑油公司污染环境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检察院

  典型案例八

  东至县香隅化工园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池州市东至县经济开发区香隅化工园内的池州市飞昊达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飞昊达公司”)、池州市众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望公司”)长期违法排放污染物。其中飞昊达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经检测,其非法排放的污染物苯和甲苯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众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经检测,其非法排放的污染物甲苯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以上二企业利用雨水收集管网的管道沉井排放污水、直接向河道排放或渗漏、危废渗出液直排地表,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2015年6月、7日,公安机关分别对飞昊达公司污染环境案、众望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共立案2件8人。检察机关就此两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对两案均作出有罪判决。

  办理过程

  2015年6月,东至县经济开发区香隅化工园相关企业违法排污事件被媒体曝光后,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一方面指导市、县两级检察院主动介入,并由东至县检察院具体负责专项立案监督;另一方面,主动联系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共同派员赴东至县进行现场督导。

  经过调查,东至县检察院向该县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依法建议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飞昊达公司、众望公司污染环境案。在对园区内8家涉苯企业的调查过程中,检察人员积极建议并引导环保部门多点、多方位采集内外环境的水土样本,建议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同时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固定证据。东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7条补充侦查事项。在积极跟进案件查处情况的同时,东至县检察院还集体约谈新赛德等12家重点化工企业,专门进行法律宣讲,指出企业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及可能面临的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督促园区企业全面整改、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结合案件的办理,池州市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牵头建立了 “两法衔接”多项制度。此案的办理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典型案例九

  长江安徽段“10·12”污染环境案 

  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姜某清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李某红、涂某东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李某红、涂某东处置浙江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简称“宝勋公司”)产生的酸洗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犯罪嫌疑人李某红、涂某东伙同铜陵当地接收方犯罪嫌疑人汪某平、汪某革、吴某祥、朱某华、查某你等人,从宝勋公司装运酸洗污泥,于2017年5月22日凌晨将62.88吨酸洗污泥非法倾倒在铜陵滨江大道长江堤坝内,严重污染环境。2017年10月12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对李某红、涂某东、姜某清、汪某平等四人污染环境案(简称“10·12”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2017年12月13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办的长江铜陵段、芜湖段、马鞍山段案件对接镜湖区检察院管辖)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红、涂某东,因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姜某清、汪某平。2018年5月7日,该案移送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十

  长江安徽段“1·26”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经侦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滨、黄某刚等人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污泥。犯罪嫌疑人李某冒用安徽省怀远九孔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从江苏苏州、浙江桐乡两地共九家印染企业以水路运输的方式收集污泥共计2500吨左右,再转包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松、张某滨父子处置。犯罪嫌疑人张某松(2018年2月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浙江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执行逮捕)、张某滨又将该批污泥转包给犯罪嫌疑人黄某刚。犯罪嫌疑人黄某刚联系三艘货船,将该批污泥运输至安徽铜陵义安区上江村,伙同铜陵当地接收方吴某祥、朱某华、查某你等人将污泥倾倒于铜陵上江村江边,严重污染环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出具《关于固体废物检测情况的说明》,初步判定倾倒至铜陵上江村江边的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南京环科院研究所鉴定的基本意见:铜陵上江村江边污泥属于有毒物质,未倾倒的船上污泥属于有害物质。

  办理过程

  2017年底,安徽省检察院获悉有大量船舶从江浙地区通过长江水路向我省境内运输、倾倒固体废物后,立即督促芜湖市检察院、镜湖区检察院及时介入。2018年1月26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船主高某波、沈某东涉嫌污染环境罪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当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对长江铜陵段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简称“1·26”污染环境案)。2018年2月9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桂、吴某祥、朱某华、查某你。3月7日,镜湖区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滨、黄某刚。2018年5月7日,该案移送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十一

  长江安徽段“1·29”污染环境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曹某伙同胡某保等人,将大量工业固废从浙江嘉兴、杭州运输至芜湖三山、繁昌等地倾倒。浙江相关上游产废企业的负责人在明知曹某不具有处理工业固废资质且实际非法倾倒的情况下,为减少成本,仍将固废交给曹某清运处置。在位于三山高安街道的一处废弃矿坑中,发现曹某等人组织倾倒固废达160余车,约3000吨以上。经环保部环境规划院鉴定中心鉴定,在非法倾倒三山、繁昌矿坑的固废中,均检测出有害物质。根据对三山高安矿坑周边水质及大气的监测结果、芜湖市环境保护局意见说明,在高安矿坑中倾倒的固体废物及其焚烧过程,已对周边水质及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18年3月11日,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曹某等八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典型案例十二

  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池州市鑫茂精细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池州鑫茂”)销售铁矿石选矿尾渣(简称“尾矿”)至池州海螺水泥公司(简称“池州海螺”)。池州鑫茂法人代表刘某军(也是海易物流园负责人)安排承包该公司货物运营的郑某喜陆续将剩余的约2万吨尾矿堆放至前江工业园海易物流园露天场地。该露天场地西临长江,堆放期间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扬尘、防渗漏等防护措施。刘某军、郑某喜非法处置池州鑫茂尾矿,造成环境污染。

  池州市洪福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池州洪福”)、池州市星源矿产品贸易中心(简称“池州星源”)法人代表戴某福为池州海螺提供尾矿。2017年8月,戴某福将从扬州泰富港务有限公司购进共4061吨尾矿,其中近一半尾矿出售给郑某喜。戴某福将剩余的尾矿和堆放在海易物流园内免费使用的尾矿继续销售给池州海螺。因其中2000吨尾铁矿未达标,池州海螺拒收。后池州洪福将这批尾矿堆放在海易物流园露天场地,造成环境污染。

  2016年11月,池州市伍豪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池州宏强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某武通过上海南珊物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南珊)购买上海宝钢尾铁渣,经加工处理出售给池州海螺,先后购进铁尾渣6900吨。上海南珊物资有限公司刘某权私自出售3700余吨尾矿给郑某武,在不能确定郑某武能否将尾矿全部处理的情况下,未对该尾矿进行去向跟踪,放任郑某武将尾矿堆放在海易物流园。池州海螺接收了1700余吨,剩余的2000余吨尾矿被郑某武、刘某权非法堆放在海易物流园露天场地,造成环境污染。

  办理过程

  今年3月下旬,池州市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相关企业直接向长江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池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立即介入,实地查看、现场调查、研究分析案情。贵池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长林村优林组村民郑某喜、池州市洪福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某福、池州市伍豪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武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均予以立案。2018年5月12日,贵池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喜、戴某福、郑某武、刘某军、刘某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案例十三

  马鞍山金辰润滑油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2日,丁云华承租了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马塘村石磨台马鞍山市丁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厂房、场地及办公生活用房。2015年11月27日,丁云华将马鞍山市丁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马鞍山金辰润滑油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废矿物油加工”。2015年11月24日,丁云华取得年综合利用4500吨废矿物油项目环评批复,随后利用原马鞍山市丁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场地,购置储存罐、提炼设备建成该项目。

  2016年4月,丁云华在马鞍山金辰润滑油有限公司年综合利用4500吨废矿物油建设项目仅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公司设备租给邓兴泉用于非法提炼加工废矿物油。邓兴泉在明知马鞍山金辰润滑油有限公司未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从丁云华处租用该公司设备。2016年4月起,邓兴泉组织废矿物油货源、招聘并组织工人违法从事废矿物油的提炼加工。在生产过程中,烧炉工高华太、唐天余经邓兴泉要求、安排,将提炼废矿物油产生的废油渣全部充当燃料投入加热炉内焚烧,并将燃烧后的废渣连同木柴灰全部倾倒在该公司厂房西侧的山坡下。截止2017年6月26日被查处,邓兴泉租用上述设备陆续非法生产7个多月,分别为他人非法提炼废矿物油180余吨。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马鞍山金辰润滑油有限公司设备中贮存的原料油及该公司围墙外山坡下倾倒的废渣均为危险废物。

  2018年5月4日,博望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邓兴泉、丁云华、高华太、唐天余等4人提起公诉。2018年6月27日,博望区检察院对被告邓兴泉、丁云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邓兴泉、丁云华承担废油、废渣清运及处置费用合计936192.12元。

  办理过程

  马鞍山金辰润滑油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在非法提练过程中对外排放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废气,遭到多次举报。2017年6月29日,马鞍山市雨山区检察院接到雨山区环保局的通报后,马鞍山市市、区两级检察、公安、环保组成联合调查组,于当天下午赶赴现场进行联合调查。

  2017年7月10日,雨山区检察院向雨山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雨山区环保局将马鞍山金辰润滑油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雨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根据马鞍山市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4日将此案移送博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案办理过程中,安徽省检察院曾联合省公安厅、环保厅组成环保案件督导检查组前往马鞍山市对此案进行督导。2017年11月3日,马鞍山市检察院发函建议该市环保局对此案开展环境污染司法鉴定及损害评估。2018年1月,南京环科院司法鉴定认为,金辰润滑油公司现场提取的原料油及倾倒的废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此外,根据办理此案过程中发现的线索,检察机关还查处了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收受丁云华贿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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