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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安徽推进长江绿色发展典型案例之三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典型案例·系列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起诉繁昌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南陵县检察院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诉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检察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诉赵行海、常久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检察院

  芜湖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职检察建议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检察院

  枞阳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检察建议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检察院

  石台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检察建议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检察院

  宣城市水阳江孙埠河段倾倒危险废物诉前检察建议案 

  办案单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

  典型案例十四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分别起诉繁昌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芜湖市富鑫钢铁有限公司和芜湖美佳新材料有限公司荻港分厂是芜湖市繁昌县境内的两家大型企业,两家企业都坐落于长江沿岸。该两家企业自建设之日起,长期存在环评手续不完善、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情况下违法生产,废水废气的排放造成当地大气和长江水域严重污染,导致周边群众多次投诉、信访,并被多家媒体曝光,繁昌县环保局存在长期怠于履行环保职责的情形。2015年10月、11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就美佳新材料荻港厂和富鑫钢铁公司的污染问题,分别向繁昌县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繁昌县环保局加强对上述两家公司的污水、大气、粉尘等污染物排放的跟踪监督;督促其完善环保各项制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违法排污、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等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控制。繁昌县环保局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声称已经责令两家公司对污染问题进行整改,并督促其申报了相关环评手续。但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两家企业因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均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繁昌县环保局对此未予以有效监管,导致两家企业仍处于非法生产状态,当地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经芜湖市检察院指定管辖,2016年12月 27日,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南陵县检察院就富鑫钢铁公司和美佳新材料荻港分厂的污染问题,分别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了繁昌县环保局,请求法院确认繁昌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违法,并继续履行该职责。三山区人民法院和南陵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均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所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发展地方经济不能成为容忍甚至袒护环境污染问题的借口。繁昌县富鑫钢铁公司和美佳新材料荻港分厂这两家大型企业,对繁昌县发展当地经济、解决人口就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使得以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非法生产、非法排污行为往往选择视而不见,怠于履职,导致严重的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从诉前检察建议到之后的果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当地的“龙头企业”的违法行为和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敢于“亮剑”、敢于碰硬的作法,体现了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推行公益诉讼工作的坚强决心。芜湖市检察院在和市中级法院协调的基础上,创造性的运用了“指定异地管辖”的作法,将涉及的两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分别在三山区和南陵县提起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十五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诉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芜湖陶沟排灌站存在将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通过排水管道直接排入长江的情况。该排灌站隶属于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二级机构。2005年,市政工程管理处在原排灌站基础上扩建了排污站,并于2007年正式投入使用。目前该排灌站承担着镜湖区老城区约2.8平方公里内的排涝及居民生活污水的排放工作。芜湖陶沟排灌站所在城区排水方式为雨污混流,雨水和生活垃圾混合流向排灌站。在污水量较小的情况下,污水通过排污泵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管道,进行污水集中处理后排入长江。在雨季降水量较大的情况下,因排污泵的输送能力不足,部分污水通过溢流管道进入排涝站然后排入长江。另外,该排灌站位于华衍水务健康路水厂的取水口上游280m处。2004年1月,排灌站所在区域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根据规定,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2014、2015、2016年,芜湖市环境保护局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检查中均提出此问题,要求管理部门确保无污水排放,但一直没有解决向长江直接排污问题。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完成诉前程序后,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陶沟排灌站向长江排污行为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违法;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陶沟排灌站向长江排污行为。2017年12月7日,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安徽省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完全履行职责违法。该案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对于本次公益诉讼,作为被告的市级政府部门,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高度重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委就案件涉及的问题多次向芜湖市人民政府进行汇报,并对陶沟排涝泵站进行整改升级,加大截流污水泵站合流污水的收集量;组织召开陶沟泵站排污整治方案论证会并报芜湖市人民政府同意陶沟排涝泵站迁移扩建项目立项建设。2017年5月2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将陶沟排涝泵站迁移扩建项目立项建设列入2017年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控制在8000万元以内。本案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推动了政府职能部门拿出解决市民饮用水安全和保护长江水资源环境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刚性监督效果,达到了检察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治理携手保护长江水资源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十六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诉赵行海、常久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6日6时许,赵行海驾驶小木船载着常久霞至长江干流马鞍山市小黄洲洲尾芦苇荡水域,常久霞负责摇桨使小木船行进或保持平稳,赵行海使用电捕鱼器进行捕鱼。当日上午10时许,巡逻至此的公安、渔政联合执法人员将正在实施电捕鱼的赵行海、常久霞抓获。赵行海、常久霞共捕得鳊鱼、鲤鱼、鳜鱼等水产品合计21.3公斤。根据有关规定,长江干流马鞍山段属于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产研究所专家出具意见,认为赵行海、常久霞采用电鱼工具进行捕鱼的行为,对长江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具体包括:一、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二、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三、电捕鱼对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损伤,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水生态安全;四、遭电击死亡但未捞取的水生物沉入水底,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并认为修复被破坏的水生资源环境需要投放的鱼种费用为2275元。

  2017年12月27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就赵行海、常久霞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向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赵行海、常久霞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赵行海、常久霞承担因侵权致长江干流马鞍山小黄洲洲尾水域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如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修复环境需要的鱼种费用2275元。2.依法判令被告赵行海、常久霞承担损害和修复评估费用3000元。案件审理中,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与赵行海、常久霞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两名被告自愿支付5275元。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典型意义

  为了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国家实行禁渔期制度。因禁渔期正是长江渔业资源的繁殖季节,该制度如实施到位将有利于长江渔业资源的休养生息和生态恢复。赵行海、常久霞在禁渔期即鱼类繁殖关键期,用高压电击这一破坏性极大的方式捕鱼,不仅捕杀了有经济价值的鱼,更是灭杀了电流所及范围的大量鱼苗,许多未捕获鱼正常的生殖功能受到影响。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赵行海、常久霞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就该二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损失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使得该二人深刻认识到在禁渔期捕鱼尤其是用电击方式捕鱼,对水生资源环境的严重破坏性。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对于教育渔民合法捕捞、对于保护长江流域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十七

  芜湖市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职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位于芜湖市弋江区塔影行政村刘村自然村的芜湖市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未依法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展废旧塑料加工生产,并擅自排放废气和废水,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早在2017年5月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就发现上述问题,并向弋江区环保分局提出查处关停的口头建议,弋江区环保分局回复称已采取措施使该企业停产。2017年9月8日,经检察机关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仍在继续生产并向周边排放废气和废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存在。环保部门也未对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0日向芜湖市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芜湖市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并视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污染设备设施、责令停产整治、罚款或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停等进一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措施;对芜湖市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造成的周边环境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并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加强对本辖区内废旧塑料加工行业的动态监管,防止类似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加工小作坊死灰复燃。

  芜湖市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对芜湖市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拆除私设排污暗管,并对造成污染的设备、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予以查封。同时,建议弋江区人民政府对芜湖市顺达废旧塑料加工厂依法取缔,并督促该企业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周边污染。芜湖市环保局将上述情况书面回复了检察机关,并经2018年1月9日再次现场勘察,该企业已停止生产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芜湖市环保局还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了针对废旧塑料加工小作坊的排查专项行动,目前弋江区境内的3家未经环评的废旧塑料加工小作坊已全部关停拆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发出检察建议,就是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从之前的以各种困难为由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到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查封设施,再到向有批准权的政府提请取缔关停,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充分体现了诉前检察建议的对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监督效果。

  此案的诉前检察建议引起芜湖市环保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市环保局还特地开展了一次针对废旧塑料加工小作坊排查的专项行动,关停了一批污染问题突出、未经环评验收的加工作小坊,对全市区环境的治理和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职来增强行政机关的履职及时性和执法刚性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十八

  枞阳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3日群众投诉枞阳县汤沟镇一心村周某塑料颗粒加工作坊生产废水污染环境,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从媒体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介入,前往排污现场进行查看、拍照取证。

  经查明:周某的塑料颗粒加工作坊自2012年投产以来,主要从事将塑料薄膜清洗后熔化加工成塑料颗粒业务,但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后面的池塘和水沟内,导致塑料厂周围散发出刺鼻恶臭,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影响了村民生活。2015年9月23日,枞阳县环保局对该厂排放的废水进行了检测,发现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含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6年3月30日,枞阳县环保局作出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业主周某立即停止生产并拆除相关机械设备,现场对生产设备进行断电。但其后该作坊依旧违法生产并排放污水,该县环保局未跟进监督,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016年4月11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枞阳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履行相应环保监管职责,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生产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5月9日,枞阳县环境保护局复函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枞阳县公安局调查后作出枞公(治)行罚决字[2016]363号裁决,对该作坊主要负责人周某行政拘留10日。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以媒体信息为线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以群众反映情况为线索,积极走访调查、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最终解决了人民群众长期关注而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下,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积极履行职责,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其对周某的行政处罚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办理的首例逃避监管非法排污案。

  典型案例十九

  石台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石台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存在向秋浦河流域排放垃圾渗滤液的行为。该院经调查核实,查明:石台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位于石台县仁里镇同心村,县住建委为建设业主单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使用单位。垃圾库区工程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6年8月完工,渗滤液处理工程2017年2月由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近期即将开工建设。但在渗滤液处理工程未建设的同时,库区实际已经开始填埋生活垃圾,且产生的渗滤液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进秋浦河流域,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石台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尽快查清向秋浦河流域排放垃圾渗滤液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单位提出监管措施,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

  石台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关于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直排整改情况的报告》,回复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称针对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立即开展了有关环境问题监察,并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抓紧整改落实。该局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了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直排等环境问题专题会议,研究有关环境问题整改和执法监察工作。同时组织有关股室赶赴现场,开展环境执法检察活动。目前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工程已建成投入使用,对处理站建成之前已有的垃圾进行了妥善处理,消除了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该案是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主动立案并予以监督。石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监管单位,对石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排秋浦河流域的行为未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存在怠于履职情形。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向石台县环保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石台县环保局根据检察建议内容进行了整治处理,检察建议效果较好,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为保护当地的青山绿水贡献了应有力量。

  典型案例二十

  宣城市水阳江孙埠河段倾倒危险废物诉前检察建议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月10日,张某、丁某、李某、余某等人分三次从浙江杭州某环保运输公司将88.545吨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树脂粉”倾倒在安徽省宣城市水阳江孙埠河段西外河滩水坑中。2018年1月19日, 宣州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现场紧急清理危险废物46吨,但对沉入水中的危险废物未进行清理。3月6日,宣州区环保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宣州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得知该危险废物仍未全部清理,经实地查访,案发地水坑紧邻水阳江,汛期来临,水坑中的水将会严重威胁水阳江水域生态环境,情况紧急,应由政府部门立即代为处置。4月23日,宣州区检察院依法向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本案办理期间,宣城市检察院及宣州区检察院多次派员与区环保局沟通案情,实地勘察现场,研究清理方案。4月30日,宣州区环保局启动处理程序,宣城市政府、宣州区政府及宣州区环保局、公安分局、孙埠镇政府相关负责人现场督促指挥危废清理。当日,现场倾倒物全部清理完毕,共清理出166.82吨倾倒的危险废物及沾染的土壤,并被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安全处置,最大限度减小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现场对水体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水质达到相关限值标准。5月7日,宣州区人民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起案件处理情况。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与行政机关协作,就政府机关垫付的其他处置费用、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对不应由政府“买单”的环境污染损失,检察机关将根据案件情况,收集证据,依法追究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水阳江是长江下游著名支流,其水系安全直接关系着沿江城市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长江水系安全,是不可或缺的生态链。该案案发水坑距离水阳江主航道仅100米,一旦汛期来临,危废物泄露,将会严重威胁水阳江水域环境。宣州区检察院在检察建议发出前就现场保护、污染物鉴定、水质监测及污染物处理等情况积极与环保部门沟通交流,并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检察机关多次询问水质监测情况,建议区环保局要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自案发至2018年4月30日,环保部门对倾倒现场周边水体取样监测四次,均未发现异常情况。检察机关坚持释法与监督并行,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有关部门代为处置。区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共同商讨处理方案。因犯罪嫌疑人认错态度较好,最终采取政府组织调配有关部门力量,由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出资处置,环保与公安部门监督并持续跟踪的方式处理危废物。在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努力下,在检察建议发出后的第七天,88吨危废物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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