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刑不诉〔2022〕5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江苏泗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68********,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28日0时45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苏NX****小型轿车沿天长市**线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路段处停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经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22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询记录、到案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等笔录:被查获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