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刑不诉〔2022〕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86********,**族,初中文化,安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组**号,住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单元**室。无违法犯罪前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3日23时20分许,杨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皖M*****的白色**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经过与凤凰西路交叉路口由南向北行驶约200米处(大润发超市附近)时,被滁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2年9月5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90.1mg/100ml。
2022年9月8日,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