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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院]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4-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4〕7号 

被告人周国俊,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75********,**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乡**村**号,住安徽省广德市**乡**社区出租屋。被告人周国俊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原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周国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2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国俊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周国俊独自一人在家饮用药酒约三两。周国俊吃完晚饭,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于19时许行驶至四合乡政府门口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广德GD1*****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张某某电话报警,周国俊在现场等待。民警现场处置时,分别对周国俊和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周国俊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张某某检测结果为0mg/100ml,民警随后将周国俊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国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国俊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国俊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5.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国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俊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国俊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国俊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显松

检察官助理 吴世超

2024年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