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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工作报告】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7-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

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2017525日在第十二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请予审议。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近年来,在省委、高检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省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法治安徽、平安安徽建设,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侦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20141月至201612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66060人,不批准逮捕24854人。

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抓住影响国家安全的突出问题,积极参与反恐怖、反分裂、反间谍、反渗透斗争突出打击“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违法犯罪,从快批捕蚌埠7.16”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犯罪嫌疑人 30人,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

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新情况,出台深化平安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健全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常态化打击整治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有效防范化解社会安全风险。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会同省公安厅挂牌督办9起重大案件,跟踪指导芜湖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邢朝刚等67人特大涉黑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毒品问题专项整治,上下联动、重拳出击,批捕各类毒品犯罪嫌疑人7281人,有效遏制我省部分地区毒情蔓延势头。深入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办理池州汪贵舟、安庆陈儒林等暴力伤医案件。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会同省公安厅、省法院等部门下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共同督导重点整治地区打击治理工作,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598人。合肥、蚌埠等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及时批捕徐的苟等49人、刘捷等42人特大跨省电信网络诈骗案,为人民群众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着力维护校园安全。积极参与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依法惩治针对在校学生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批捕校园暴力犯罪嫌疑人35人。广泛开展检校共建,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组织法治讲座进校园活动316场。宿州、蚌埠、安庆、黄山等地建成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和观护基地21个,省检察院未检办、合肥市包河区检察院等4 家单位被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深化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参与偏远乡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以及学校、医院等重点场所突出治安问题治理,结合执法办案,提出防控建议304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批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260人。加大妇女权益保障力度,会同省妇联开展“妇女维权岗”评选活动,先后有30个检察机关获评“安徽省妇女维权岗”省检察院连续两次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连续八年被评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优秀单位。

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致力服务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首要职责。全省检察机关立足侦查监督职责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做好司法应对,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规范的法治环境。

着力防范金融风险。加大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经营股指期货等犯罪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突出惩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和互联网金融犯罪,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嫌疑人727人。合肥、蚌埠等地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e租宝”“三农资本”等重大案件,起诉70人。

主动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紧紧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出台保障促进安徽创新发展的16条意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批捕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嫌疑人283人,合肥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陈力侵犯著作权案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全椒县检察院办理的徐成林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被评为“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注重维护非公经济权益。制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的26条意见,出台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10条意见,落实落细服务措施。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重点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侵犯商业秘密等影响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保障本地非公经济快速发展。坚持对内资外资、国企民企一视同仁,严格执行“三个平等”“五个界限”“三个慎重”要求,依法惩治侵害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批捕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嫌疑人409人。

着力保障群众食品药品安全。认真落实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持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案件274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62件,批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180人。山东“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介入案件查办,阜阳、淮南等地批准逮捕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犯罪嫌疑人15。我省非法经营疫苗案件的办理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表彰。围绕维护“舌尖上的安全”,蚌埠、池州等地检察机关紧盯“问题冻肉”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建议移送涉案线索512人,避免了近18吨“问题冻肉”流向百姓餐桌。

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围绕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建议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65件,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301人。会同省环保厅联合开展督查,共同制定环境保护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联席会议,视察工作成果,扩大专项活动社会影响力。央视曝光东至县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事件后,省检察院立即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进行督办,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8人,已判决7人,配合园区共同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跨省倾倒危险废物问题,蚌埠检察机关连续监督两起从山东、江苏、浙江非法运输电镀污泥、有毒固体废物至怀远、五河倾倒的重大污染环境案件。

三、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努力维护执法公正

对侦查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法律规定,针对立案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

切实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问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296件。坚决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问题,监督立案案件已作出有罪判决2130件,占92.77%。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实施报复陷害、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149件。坚决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47件。

不断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对反映和发现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侦查违法问题,及时启动监督程序,依法采取书面纠正违法、建议更换承办人等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予以纠正。2014年以来,共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570件次;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的,纠正漏捕2655

积极构建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全省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采取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等措施,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衔接会同省公安厅制定下发《关于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工作规定》,完善介入侦查机制,配合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针对基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反映的批捕证据标准、公安派出所监督等共性问题,省检察院主动会同省公安厅进行调研,交换意见、统一标准。

以更高标准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重视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20141月至201612月,共决定逮捕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嫌疑人2336人。严格实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制度,改变过去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均由同一检察院决定的做法,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严把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关,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严格执行高检院有关工作规定,重点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环节的监督,坚决防止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关。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遵守客观义务,自觉把保障人权贯穿侦查监督全过程。

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始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制定落实检察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七条措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力度,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不作为逮捕依据2014年以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812人,1092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5257件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批捕决定。

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坚持“凡逮捕均依法逮捕、凡不捕均依法不捕”的工作理念,积极推行审查逮捕案件规范化、精细化办理,我省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从2011年的15.67%上升到去年的26.45%。与省公安厅共同制定关于加强逮捕环节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审查工作的意见,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13688人,占不批捕总数的55.07%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重大犯罪案件,上级检察院挂牌督办,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初犯、从犯、偶犯、轻微犯罪案件及老年人、盲聋哑人等特殊群体案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妥善对待涉罪未成年人,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帮教考察,促进改过自新

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严格规范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办理,加强对延押理由的审查。2014年以来共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2809人,依法不批准延长114人。加强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或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等案件,坚持当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保障其合法权益。高度重视律师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对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及时进行审查

狠抓司法规范化工作。先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年“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年等系列活动,推动形成规范司法新常态,确保侦查监督权力正确行使。完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分析评查制度,对逮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实时监控、及时分析,有针对性改进工作。2014年以来,逮捕后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分别为0.007%0.57%0.018%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司法改革部署,围绕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联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制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定期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等单位开展执法检查、督办案件、专项活动等,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配合省商务厅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涵盖14家部门的“安徽省打击侵权假冒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初步实现网上移送、网上立案、网上监督。

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员额内检察官管理办法,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建立业绩考评体系,推行执法档案制度,推动形成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的新机制。省检察院在职务犯罪审查逮捕领域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改变以往承办人、部门负责人、检察长逐级层报批准的办案模式,合理配置不同层级侦查监督检察官权力清单,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指导意见通过设立“驻所(队)检察室”,运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个案督查等多种方式,强力推进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行动,已有合肥、阜阳、蚌等八地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了驻所检察室,对338个派出所(队)开展了检察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2件,监督撤案65件,纠正漏捕39人,书面纠正违法99件次,初步形成了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全方位立体监督格局。

积极构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侦查机关制约,对不批准逮捕的,主动说明理由;侦查机关提出复议复核的,更换承办人认真审查2014年以来,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案件提出复议复核590人,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后改变原决定33。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并于2014年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内部制约。

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机制。全面落实全省“两会”精神,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涉及侦查监督工作的建议、提案和意见,明确责任清单,逐项抓好落实。精心组织以“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和省人大代表专题视察活动,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云南团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我省检察工作,得到代表们一致称赞。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开展两法衔接专题调研,推动两法衔接地方立法的研究、论证。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侦查监督能力

建设过硬队伍,是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全省检察机关大力推进侦查监督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让司法办案更加公正高效、更加规范文明。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引导侦查监督人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忠诚本色。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侦查监督人员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

坚持把提升素质能力作为重要任务。积极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把专业化作为核心战斗力来抓,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专项业务培训。从全省侦监部门精心挑选45名优秀干警入选全省侦查监督人才库,深入开展业务竞赛、文书评比等岗位练兵活动,我省四名选手荣获全国侦查监督业务能手称号。

坚持把全面从严治检牢牢抓在手中。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到公正履职、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七、当前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少数干警监督理念存在偏差。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等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监督意识不强,存在畏难情绪,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对侦查违法行为监督等职责履行不到位;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同级监督相对薄弱。二是监督能力有待加强。部分侦查监督人员素质能力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尤其是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领域知识欠缺;少数地方侦查监督队伍不稳定、骨干力量流失,侦查监督案多人少、事多人少、审限紧张等矛盾日益突出;侦查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科技应用能力不高。三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现有监督措施不多、监督手段偏软,监督效果需要监督对象配合,“信息知情难、调查核实难、纠正处理难”尚未得到有效破解;传统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已不适应法治建设要求,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非法证据排除尚未完全落实。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八、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途径。今后工作中,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坚持规范司法、精细办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建设美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全面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坚持把侦查监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全省侦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加注重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围绕重点领域部署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健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立案监督常态化机制。积极参与平安安徽建设,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二是不断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衔接,共同建立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有序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工作。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制度,既防止构成犯罪即批准逮捕,又防止人为提高逮捕标准。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三是着力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水平。探索改变传统的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或近亲属等各方面意见,确保逮捕质量。加强捕诉衔接配合,着力形成监督合力。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加强与侦查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侦查监督手段和方式信息化、现代化。

四是大力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全面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各项要求,大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司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侦查监督队伍。探索完善侦查监督业务培训机制,严格落实岗位素能标准,不断提升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促进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为切实解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借此机会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三点建议:一是继续开展“两法衔接”地方性立法调研、论证工作,适时作出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决定;适时启动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的执法调研与检查,推动对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检查和视察活动,推动全省侦监工作健康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侦查监督工作报告,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将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在各级党委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为推进平安安徽、法治安徽建设作出新的努力!

附件:1.有关用语说明

2.有关案例说明

3.有关图表说明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侦查监督(见报告第1页标题)。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等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者对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活动;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2毒品问题专项整治(见报告第2页第13行)。2014年,针对临泉县毒品问题出现的严峻形势,按照国家禁毒委意见,省禁毒委决定开展集中整治临泉县毒品问题专项行动。省检察院积极行动,及时成立禁毒工作暨临泉县毒品犯罪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在临泉县检察院挂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2015年,该县已通过国家禁毒委的检查,摘掉“国家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县”的帽子。

3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见报告第2页第18行)为加强对全国打击治理电信诈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手机恶意程序、“黑广播”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和地域性职业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国务院同意,20156月,公安部作为牵头单位,成立由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201511月,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

4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见报告第3页第5行)。是为了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但监护人又无法履行监护义务,或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实施有效监管而成立的关爱教育基地。观护基地可以对未成年人从爱国守法教育、劳动和生活技能培训、心理干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帮教,扩大了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范围,对涉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5“三个平等”“五个界限”“三个慎重”(见报告第4页第1516行)。2016年全国“两会”上,曹建明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对内资与外资、国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确保各种所有制企业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地位平等;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注意区分“五个界限”,即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更加重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持“三个慎重”,即慎重拘留逮捕企业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拘留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避免引发或加剧企业经营风险;慎重考虑办案方式和时机,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上述要求已经成为全国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的重要遵循。

6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19行、第5页第8行)。针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高发但打击不力的现象,特别是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初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旨在发挥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一批、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一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推动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7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见报告第6页第15行)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侦查机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前,派员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引导其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并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工作制度。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顺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于构建良性互动的检警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01412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出台《关于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

8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见报告第7页第34行)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9月出台《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9强化职务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见报告第7页第8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比例较高、知情渠道不畅、监督滞后等不少问题,亟待加以规范。为此,201510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规定》就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以及监督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既是司法改革的一项内容,也是检察机关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成果,强化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制约。

10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见报告第7页第16行)调查核实权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一项重要诉讼职权。为了准确行使调查核实权和依法纠正侦查违法行为,2013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意见》主要规定了对侦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任务、范围和重点调查核实原则,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包括调查核实的启动、方式、期限、调查核实后的处理等。

11加强逮捕环节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审查工作的意见(见报告第8页第23行)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突出问题,落实刑事诉讼法79 条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规定,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1412月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加强逮捕环节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审查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明晰了检察机关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责任,并进一步细化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五种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

12社会调查(见报告第8页第9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作为处理案件和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的参考。

13合适成年人到场(见报告第8页第9行)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1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见报告第8页第11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强化人权保障,赋予检察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分别延长一个月、二个月、二个月等三次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职权,但实践中由于重配合轻监督,存在办手续走过场的问题。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20167月,高检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规定》为了防止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问题和检察机关审批不严格问题,专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审批权限、审查程序、审查方式、批准延押(不批准延押)的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统一了司法标准,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省检察院于201311月制定了《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工作规定(试行)》。

15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系列活动(见报告第8页第2021 行)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报告的意见,201412月,高检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省检察院认真落实高检院工作部署,连续部署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年”“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年”等系列活动,推动形成规范司法新常态。

16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见报告第9页第8行)。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17信息共享平台(见报告第9页第1314行)是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配套建立的电子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监督,对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率,增强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具有积极意义。我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于2014年,目前已经涵盖省、市、县三级14个部门(检察、公安、商务、法制、农业、林业、文化、工商、新闻出版、质监、食药监、知识产权、海关、环保)。

18司法责任制改革(见报告第9页第16行)。这项改革,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确、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19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见报告第10页第1行)“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系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侦查活动和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制度。2016年,省检察院主动作为,选择合肥、芜湖、阜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的试点工作。今年3月,省检察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监督工作的推进会,决定逐步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20不批捕复议复核(见报告第10页第11行)。不批捕复议,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本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重新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的诉讼活动;不批捕复核,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下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诉讼活动。

21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见报告第10页第15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高检院组织开发的适用于全国四级检察业务工作,融案件办理、管理和统计于一体的大型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全国检察机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全面、实时、动态交换,满足检察机关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质量网上考评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全国检察机关整体执法能力和效率

22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13页第45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最后把关作用,牢牢坚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主要内容是:侦查、检察机关必须更新诉讼理念,切实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的标准,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审判机关必须更加重视庭审,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3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见报告第13页第89行)“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系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指检察机关依职权或应侦查机关的邀请,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与完善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24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见报告第13页第1011行)“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系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制度。鉴于刑拘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状况,检察机关拟将刑事拘留适用作为“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司法改革的突破口,逐步探索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

附件2

有关案例说明

(仅供参考)

1.蚌埠“7.16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见报告第2页第5行)。20157月以来,全能神邪教人员在蚌埠市多个居民小区租住房屋进行“全能神”邪教活动。犯罪嫌疑人之间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均不使用真实姓名。在组织内部,由部分嫌疑人分别担任导演、演员等,利用手机、相机等工具拍摄“全能神”邪教宣传视频,并由专人负责化妆、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以确保视频拍摄顺利进行。案发后,警方在各个聚点内查获大量全能神书籍、笔记、已拍摄完成的相关视频及各类拍摄工具等。该案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侦查阶段,两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最终,对提捕的30名犯罪嫌疑人均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作出逮捕决定。目前,案件处于进一步侦查阶段。

2.邢朝刚等6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见报告第2页第12 行)。2012年以来,无为县人邢朝刚不断吸纳当地一些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其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2500余万元。该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是目前我省涉案人数最多的涉黑案件。201612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3.池州汪贵舟暴力伤医案件(见报告第2页第15行)。犯罪嫌疑人汪贵舟因其子汪前进在池州市人民医院心理科接受治疗期间自杀而对医生汪达山产生怨忿。2016819上午,汪贵舟携带自制爆炸物在池州市人民医院心理科大楼前将汪达山驾驶的车辆拦住,砸碎汪达山汽车驾驶室玻璃窗,将随身携带的自制爆炸物点燃塞向车内,造成汪达山右上眼睑眉弓处软组织缺损,双手爆炸伤(其中左手拇指末节缺损超过指间关节,已达到重伤二级)。 2016720,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汪贵舟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汪贵舟无期徒刑。

4.安庆陈儒林暴力伤医案件(见报告第2页第16行)。2014514,犯罪嫌疑人陈儒林入住安庆市市立医院妇产科进行子宫肌瘤切除手术。术后,其因身体不适向医生咨询多次,医生答复属正常现象,其始终认为医生用错药,并产生杀死医生的想法。524645分,犯罪嫌疑人陈儒林在市立医院旁一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而后返回病房护士站,看见被害人许颖芳在整理病历材料,遂上前拉住被害人要求检查身体,许颖芳要其找医生检查,犯罪嫌疑人陈儒林遂从伤口绷带里取出水果刀,向许颖芳腹部猛刺一刀,致使刀柄和刀刃断裂,并举起圆凳向被害人许颖芳头部猛砸。后陈儒林拨打110投案,经抢救,被害人许颖芳脱离生命危险。经湖北省人民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陈儒林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463陈儒林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319,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儒林有期徒刑九年。

5.徐的苟等49人特大跨省电信网络诈骗案(见报告第2页第20行)。2016年,犯罪嫌疑人徐的苟、汪结春、王守银、易雪成等人组建安徽聚赢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推荐股票、炒燃料油等高额回报收益的名义对受害人进行电话或网络邀约,诱使被害人投资,实施诈骗,一百余名被害人被骗取几万至百万元不等。因该案属电信网络新型诈骗,涉案公司组织构架分工明确,涉案犯罪嫌疑人近百人,且大部分为刚毕业大学生,在安徽省尚属首例。合肥市检察院充分发挥侦监职能,成立专门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审查逮捕期间,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打击与挽救并重的原则,依法批准逮捕组织者、策划者及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徐的苟等2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对其余2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并会商公安机关做好犯罪嫌疑人退赔退赃工作。

6.刘捷等42人特大跨省电信网络诈骗案(见报告第2页第21行)。20127月,刘捷、李军军等人在北京注册成立文化传媒等三家公司。犯罪嫌疑人通过广泛招聘和培训话务员,制作诈骗话术,冒充北京杂志社编辑,采用主动打电话联系受害人的方式,以能帮助被害人在核心级杂志正刊上发表论文,供被害人评定职称使用为由,通过制作假用稿通知书、发假期刊骗取被害人信任。共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1050余人,诈骗金额1040余万元。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涉及全国16个省、市,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蚌埠市两级院侦监部门高度重视,多次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经审查,蚌山区检察院依法批捕涉案数额较大的犯罪嫌疑人33人,依法不批捕9人。目前,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7.e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见报告第4页第2行)。20147月至201512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下属金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线运营“e租宝,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非法集资,实际吸收资金580亿余元,投资人约90万余人,案件涉及北京、上海、江苏、安徽、广东等9省市。我省初步查明涉案金额达36亿余元,涉及受害人7.6万余人。截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67人,移送审查起诉148人,已起诉47人。

8 三农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见报告第4页第2 行)。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4月注册成立,先后在安徽、上海、江苏、广东等十六个省市设立近百家分支机构,编造虚假项目投资,利用三农资本”P2P网贷平台,以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案发后,约6亿余元投资款无法赎回。目前,检察机关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犯罪嫌疑人10人,起诉23人。

9.陈力侵犯著作权案(见报告第4页第6行)。犯罪嫌疑人陈力于2012年在互联网上申请www.dy161.comwww.f1dy.com等域名设立多个网站,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作品,上传至百度、华为网盘,或将片源提供给百度影音、快播,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嵌入上述广告联盟投放的广告,以广告的弹出、点击量为依据,与上述广告联盟结算、收取广告费用。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于201312月向国家版权局投诉。安徽省版权局接国家版权局案件线索后,于20141月向合肥市版权局交办,后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网安支队协办。经查,陈力利用网站复制发行的电影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累计751部,累计收取广告费244579.03元。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对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的授权情况、6家美国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相关证据及翻译件的认证进行了细致审查,保证该案顺利批捕、起诉。20141110,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15422,本案被国家版权局评为2014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

10.徐成林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见报告第4页第8行)。2007年至20137月,徐成林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域名:www.rin9.com)。该网站系论坛模式,设电脑综合、移动设备、宽带娱乐、文艺休闲、站务管理板块,各版块下设子版块,以发布广告和收取网站会员注册费获利。为增加网站人气、提高收益,徐成林未经著作权人美国微软公司许可,鼓励、放任网站会员刘海斌、周星言等人,发布、上传经封装的Windows XPWindows 7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4000余个,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该案时间跨度长达6年,网站注册会员达2万余人,非法获利达300余万元,社会关注度较高,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版权局予以联合督办。省检察院、滁州市检察院多次赴全椒县指导办案,全椒县检察院先后依法批准逮捕徐成林等4名犯罪嫌疑人,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2014611日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09日徐成林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山东“问题疫苗”系列案件(见报告第4页第22行)。2016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达5.7亿元的非法疫苗案,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24个省市。案发后,最高检、公安部、食药监总局即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我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介入案件侦查,批捕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15人。

12.“问题冻肉”案(见报告第5页第6行)。20153月起,五河县小圩镇居民刘国灯为牟取利益,低价从印度、巴拉圭等地进口冷冻牛肉15吨多,均系《禁止从动物疾病流行国家输入的动物及产品一览表》中禁止输入的产品。2016年初,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联合县市场监管局逐批次进行核查,并建议县市场监管局向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五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人。201610月,检察机关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期,池州市检察机关也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同类案件线索45人,涉案冻肉2.5吨。

13.东至县经济开发区香隅化工园区环境污染案(见报告第5页第1213行)。2015年,在东至县经济开发区香隅化工园内,池州市飞昊达化工有限公司、池州市众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物甲苯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东至县检察院依法及时建议该县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8人,被提起公诉的7人均已被判有罪。

14.马路等5人污染环境案(见报告第5页第1617行)。20159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发现犯罪嫌疑人马路伙同尚元冬、浦建堂、邵冠平、邵辉等5人,在201579月期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环保许可的情况下,与部分电镀生产企业内部人员预谋,多次从山东临沂、江苏昆山等地非法运输电镀污泥(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约700吨,相继在怀远、蒙城等地倾倒掩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15921,怀远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怀远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怀远县公安局。同年926日,怀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怀远县检察院先后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人。案经审判,马路等5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15.钟芝元等9人污染环境案(见报告第5页第1617行)。2017113,五河县检察院侦监部门通过“两法衔接”机制,发现该县小圩镇某窑厂有人倾倒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立即派专人了解案情,固定证据,并及时委托第三方取样鉴定。经鉴定,该不明固体废物中总铬超标,具有浸出毒性,属于危险废物。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犯罪。122,五河县院正式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于126向县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县环保局于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迅速对该案立案侦查,先后对9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批准逮捕4人,其中追捕1人。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

附件3

有关图表说明

全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受理情况和批捕情况统计图

20141月-201612月)

全省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情况统计图

20141月-2016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