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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皖江五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典型案例
时间:2020-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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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青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职公益诉讼案

  3.望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望江县交通局履行生态安全职责行政公益案

  4.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督促铜陵市铜官区住建局、西湖镇人民政府、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职案

  5.当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当涂县农业农村局履行长干支流非法捕捞水产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暨皖江五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长江非法采砂 生态环境修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行为人对被破坏的长江生态环境承担赔偿、修复治理等责任,有利于促进长江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下旬,杨某某父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董某某,利用杨某某所有的采砂船多次在长江河道禁采区长江铜陵段230号-231号红浮标水域非法采砂共计7000吨。此外,董某某、马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上述区域非法采砂500吨、4520吨。杨某某等四人在长江非法采砂共计12020吨,经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江砂总价值336560元。检察机关经委托评估,杨某某等人在长江铜陵段非法采砂12020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其中,非法采砂活动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6683.36立方米,水源涵养量减少4022.08立方米,对河床的稳定性和安全造成威胁,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需376140元;同时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为2246元,合计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78386元。

  【调查和诉讼】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根据本院协作机制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院遂对该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审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委托专家进行了评估,并会同专家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解决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的依据问题。2019年6月5日,芜湖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等人以非法采矿罪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25日,该院对上述杨某某等四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杨某某等人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的数量范围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费用共计388386元,并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8月21日,庭审中检察机关通过申请安徽师范大学专家出庭对评估意见全面分析阐述,证实了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通过专家出庭阐述,专家评估意见得到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认可。2019年11月6日,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杨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二万元不等;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杨某某等人对所参与的非法采砂数量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安徽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期间,杨某某等人就检察机关诉请的赔偿费用达成一致,并赔偿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388386元;同时在安徽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案件判决后,杨某某等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发挥检察主导作用,保护好一江碧水。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石需求旺盛,受利益驱使,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大量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矿产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影响了长江堤防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严惩了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与法院沟通,督促各被告赔偿了检察机关诉请的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评估费用。此外,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长江河道管理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作,以促进长江生态环境的恢复,保护好一江碧水。

  二、“一把手”出庭,警示教育效果好。芜湖市检察机关加大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对此类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探索,让非法采砂者即受到刑事制裁,同时也受到经济制裁,让其为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为生态买单。该案是芜湖市检察机关对在长江非法采砂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芜湖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宁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庭审,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务副主席陈晓光率领全国政协调研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等领导现场旁听了案件庭审过程,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庭审起到了很好示范效果、警示教育作用。

  三、破解鉴定难,推动系列案件办理。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利用当地科研院校资源优势,通过委托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形式,解决了长江非法采砂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难题;庭审中检察机关通过申请专家出庭对评估意见全面分析阐述,证实了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专家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但推动了芜湖检察机关类似案件的办理,而且成功经验在皖江五市检察机关共享,有力保护了长江生态环境,意义深远,影响重大。

  案例二:青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履职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诉前程序 长江环境保护 公益诉讼快速检测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借助快速检测辅助功能精准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青阳县人民政府开始筹建东和县经济开发区,按照“一主两辅”的结构布局,即以东河工业园为主,木镇、新河工业园为辅,规划面积达10平方公里。2013年8月,该工业园规划面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扩区调整到16.22平方公里,青通河支流双溪河横穿其中。2020年3月,东河工业园区内双溪河青山桥下的排污口有疑似污水流出,水质呈黄色且有大量泡沫。

  【调查和督促履职】 

  线索来源 调查取证2020年3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东河工业园区内青山桥下的排污口有疑似污水流出,水质呈黄色且有大量泡沫。该院多次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发现污染点周围有大量工业企业且无较大居民点,经池州市人民检察院快速检测初步结果等情况初步判断,该排水口排出的污水应为工业污水,被污染的东河系青通河支流,最终汇入长江,系周边居民、村民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污染的河水对沿河周边环境及村民身体健康带来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4月8日,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技术人员携带公益诉讼快速检测设备与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同赶赴现场勘察,对现场排污口污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同时对河流上游水样进行同类对比,检测结果显示,排污水域水质中EC(溶液中可溶性盐的浓度)、TDS(总溶解固体)、PH(氢离子浓度指数)均超出地表V类水标准,且检测结果与上流水域检测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检察建议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环境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国有资产、工商、物价、劳动、人事、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治安等具体管理工作”。青阳县经济开发区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其作为青阳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污染防治负有管理职责,对对辖区范围内环境质量管理、保护不到位,存在环境保护怠于履职的行为,以致于该排水口污水排放持续存在,严重影响了东河及其下游河水质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遂于2020年4月17日向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查清该排水口PH值超标污水来源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加强对辖区内企业非法排污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压实企业环保责任。

  监督效果检察建议发出后,青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回复并协同检察机关,对污染口私自排放行为建立日常观察制度,组织人员对周边14家企业进行走访,企业包保人员对分管企业逐一排查,所有企业均落实雨污分流,在开发区企业群发布《致开发区企业家一封公开信》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对辖区内85家企业进行宣传指导,经第三方对青山桥排水口水体抽样检测,显示该处污染口水质已达到地表V类水标准,没有出现新的污染,水质良好。同时,为了落实检察建议,青阳县经开区还建立了对排污口的常态化巡查机制,利用影像留存等技术手段留存不同时期水质照片,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典型意义】 

  一、聚焦水环境治理,守护百姓美好生活。该案结合了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活”专项监督活动工作,聚焦生态环境领域中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进行精准监督,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该案中被污染水域双溪河是青通河支流,河水直接排入长江,直接影响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主体履行社会责任。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提出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深化源头防控,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检察治理效能。

  二、聚焦科技强检,快检设备助力破解成案难问题。快速检测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有力技术手段。根据群众举报的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可以迅速行动,实地取样,就地利用便携设备初检,或带回实验室进行快速检测,初步发现问题、固定证据,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据可依的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今年5月,我市首个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建成,可检测范围将涵盖食品安全检测、土壤固废重金属检测、水质污染检测、空气有害物质检测、噪声检测等多个领域,将对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护青山绿水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聚焦公益保护宗旨,服务中心工作。疫情期间,检察机关本着帮忙不添乱的宗旨,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该案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疫情影响,属地监管部门巡查频次减少,打击力度有所减弱,排污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偷排乱排,另一方面是由于监管部门的缺乏群众观念,对群众诉求没有及时回应。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污染、工程破坏、违规排污、非法开垦等问题依然普遍存在。检察机关要在服务大局中有所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督促环境破坏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到位”和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治理责任、执行责任全面“履职到位”,切实让老百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生活变化以及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案例三:望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望江县交通局履行生态安全职责行政公益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检察建议 酸碱泊位 江豚自然保护区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磋商,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解决问题,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的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基本案情】 

  望江县朗睿达港储有限公司所属的1个500吨级酸碱泊位,占用长江岸线95.3米,拥有38×8.42×1.8米港用趸船1艘、21.3×2.5×2.5米钢质栈桥2节及酸碱装卸生产线各1条。该酸碱泊位处于长江安庆段四大家鱼(草鱼、青鱼、鲢鱼、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庆江豚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经环评不合格,对长江生态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 调查核实2020年5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及时与望江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泊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实地勘察、拍照等调查核实工作,查明该酸碱泊位原属于安徽舒美特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属公司自备码头,2014年7月转让给望江县朗睿达港储有限公司。该酸碱泊位为500吨级泊位,占用长江岸线95.3米,拥有港用趸船1艘、钢质栈桥2节及酸碱装卸生产线各1条;另该酸碱泊位经环评不合格。

  诉前检察建议2020年5月15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据实依法向望江县交通运输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望江县朗睿达港储有限公司的酸碱泊位予以拆除,确保长江沿岸的生态环境不受到污染和破坏。

  监督效果望江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于2020年6月29日就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成立了酸碱码头拆除工作专班,制定了专项拆除方案,选定拆除公司;5月19日完成了朗睿达酸碱码头资产评估工作;5月28日经报请望江县政府同意,与望江县朗睿达港储有限公司签订酸碱码头拆除合同和补偿协议,由望江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拆除费用15万元,支付朗睿达港储有限公司被拆除酸碱码头固定资产补偿金额1975255.13元;5月30日完成了酸碱码头固定资产和辅助设施全部拆除工作;6月10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局现场验收。后望江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携带快速检测设备对涉案场地周边土地和水域等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均为合格。至此,案涉酸碱泊位被依法有效及时拆除,消除了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有害影响。

  【典型意义】 

  一、提高政治站位,服务环保大局。长江生态大保护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落地见效。本案中,未经有效环评认证的酸碱泊位位于长江安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庆江豚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对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产生有害影响,对长江的水生动物特别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江豚的生存也会造成不良影响。检察机关立足生态保护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大局,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酸碱泊位污染问题进行处理,并加强监管,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筑起了一道防火墙,为长江经济带科学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诉前解决问题,实现和谐共赢。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牢牢把握“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价值取向,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多次和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沟通,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协同向望江县委、县政府汇报,帮助解决整改资金,让行政机关真正感受到了检察机关帮助其解决问题的诚意,最终在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就完成了酸碱码头固定资产和辅助设施的全部拆除工作,节约了司法成本,无形中提升了诉前检察建议的刚性,实现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三、争取多方支持,凝聚保护合力。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是远远不能完成的。因此在切实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的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凝聚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的广泛共识。本案中,望江县交通运输局能够在一个多月内完成对朗睿达港储有限公司酸碱泊位的拆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拆除费用和补偿资金的及时到位,根本上则是得益于当地党委、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特别是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要积极推动构架“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化格局,为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提升公益保护合力。

案例四: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督促铜陵市铜官区住建局、西湖镇人民政府、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诉前检察建议 水污染 环保督查 公益诉讼快速检测

  【要旨】 

  对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中发现的水污染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基本案情】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铜陵市铜官区住房和建设局、西湖镇人民政府、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致使红星河支流行洪通道水体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沿线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受到侵害。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线索来源 《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铜陵市狮子山高新区栖凤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处红星河支流行洪通道沿线雨污分流不到位,部分生活污水直排河道,水体污染严重。2020年3月1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该问题作为公益诉讼线索交办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因案件影响重大,市检察院根据省院要求决定将本案提级办理。

  调查取证、检察建议 2020年4月底,铜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了调查,调取了现场受到污染的证据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情况,针对该问题尚未及时有效整改的问题分别向铜官区住建局、西湖镇人民政府和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发送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铜陵市铜官区住建局在全面排查案涉红星河行洪通道附近生活污水来源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管网存在的问题尽快完成管道整改等工作,切实加大保护红星河水环境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对类似污染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置。建议西湖镇人民政府摸排辖区内红星河干支流及沿岸环境污染源,做好固体废物垃圾整治、“四乱”整治等工作;严格落实河长制要求,定期开展巡河,切实加大保护红星河水环境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定期水体监测和管护工作,切实加强对类似污染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置。建议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全面排查开发区内污水管网,督促辖区内企业、单位完成内部雨污分流和外部纳管等整改工作;加强对开发区内企业、单位的监管,对非法排污问题依法及时处理,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监督效果检察建议发出后,市检察院多次走访相关部门沟通整改工作,不定期现场查看整改工作进展,推动污染问题有效治理。2020年7月,各项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铜陵检察机关公益部门人员在案涉现场进行取水,并通过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快速监测实验室检测:水质合格。2020年8月18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关于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铜陵市纬一路行洪通道沿线雨污分流不到位问题整改核查验收意见》(建城函[2020]762号),验收结论为:狮子山老城区以基本实现雨污分流,栖凤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处红星河支流行洪通道水质明显改善,同意该问题通过验收。

  【典型意义】 

  一、以上率下,市级院积极办理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案件。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存在畏难情绪、监督方式方法不到位。铜陵市院积极作为,主动办理下级院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全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发挥积极引领作用。本案系《2019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省院交办通知后立即成立专门办案组负责办理此案,最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了职责,完成了问题整改,有效保护了红星河及其沿岸生态环境。

  二、凝聚共识,联防共治,共同守护一江清水。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及时调查取证,掌握公共利益受损情况和行政机关履职存在的问题。为彻底解决“九龙治水”、多头执法等问题,根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分别向三家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发出操作性较强的诉前检察建议,切实提高检察监督水平和效用价值。同时,为推动该环境问题的统筹治理,检察机关主动担当,积极作为,通过走访相关部门、现场办公等形式,积极沟通协调整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部门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助推污染整治工作高效有序推进,促进该问题得以及时整改,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

  三、技术支撑,切实发挥快速检测实验室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并借助智慧检察实际应用,提升办案科技化水平,加速案件办理提质增效。铜陵市检察院在收到各行政机关已完成整改的回复后,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调查取证,及时派员到问题现场进行了取样,经快检实验室检测该行洪通道水质已达标。本案发挥快检设备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效开展的积极作用,做到应检尽检,为办理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及时高效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撑,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检察建议得到真正落实。

案例五:当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当涂县农业农村局履行长干支流非法捕捞水产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十年禁渔” 诉前检察建议 非法捕捞 持续监督

  【要旨】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马鞍山检察机关服从服务大局,全面履行职能,客观调查取证,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持续督促、协同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升执法能力,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源头治理,保护长江干支流渔业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转产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辖区内长江干、支流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积极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7月1日,长江干支流流域全面禁渔后,少数不法分子仍然铤而走险,采取电捕、药捕等方式,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损害长江干支流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线索来源和调查取证2020年以来,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院市院工作部署,结合前期办案工作,全面调查当涂县禁渔和涉渔生态保护工作,走访相关部门,与沿线乡镇干部群众座谈交流,发现:县域内长江及其支流姑溪河、青山河、黄池河等水域,存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情形,屡禁不止;石臼湖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松懈,自然生态保护力度不够;县域内青山河、黄池河两处重要水源地存在不法分子破坏护栏,潜入水源地非法捕捞,游人垂钓、垃圾随处丢弃,污染环境。上述情形,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渔业主管部门存在怠于履职情形。

  检察建议正对前述情况,当涂县院依法先后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三份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行为;加强执法办案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宣传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保障“十年禁渔”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监督效果当涂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回复协同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行政机关,配合县委县政府,开展长江渔民退捕转产及长江禁捕退捕工作,成果丰硕。一是开展退捕渔船渔民建档立卡工作,登记退捕渔民3841人,持证渔船1023艘。退捕渔民养老保险3303人,应保尽保。安置渔民560户,纳入低保保障374人,退捕渔民子女义务阶段教育全部就近就学。安置转产就业退捕渔民2467人,落实“捕转养”基地面积1000亩。已到位长江禁捕转产专项资金13462.96万元。二是制定《当涂县渔民退捕转产工作实施方案》、《当涂县渔民退转产工作流程》《当涂县禁渔水域清理“三无”涉渔船只工作方案》等,拆解处置持证渔船1023艘,回收销毁网具5115套,共摸排和拆解“三无”渔船38艘,在禁渔水域抓扣并集中销毁处置违法“三无”渔船35艘。三是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成立“当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增加禁捕退捕专项周转编制24名,配备护渔员35人,巡查网格员134名,实行乡村网格化管理机制,协助渔政执法工作。投资800万元建成渔政执法基地,拥有三层办公趸船一艘,设渔政执法监管室,统一全县禁捕工作。拥有执法船舶4艘,拟购置高速执法快艇和执法船4艘。在长江及内河水域安装监控探头10个。筹建与公安、水利、海事等互联互通的渔政执法监控指挥系统。四是加大非法捕捞查处和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与公安、水利、市场监督等通力协作,狠抓捕捞、销售两个关键环节,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收缴清理禁渔区网具(地笼、丝网、迷魂阵等)4380余条,办理渔业行政案件12件,罚款1.45万元,破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27件。印发《当涂县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涉渔“百日走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点走访调查曾被打击的非法捕捞人员、水产品交易市场、涉渔餐饮场所等,对排查问题,制定化解方案,加强预警研判和社会风险评估,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通过多种方式全方位多层级宣传涉渔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成果,确保专项行动深入人心、长治长效。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监督,保护渔业资源。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尤其是深刻领会习总书记视察马鞍山薛家洼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理念,按照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建设深化年专项活动要求,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保护长江渔业生态资源,守护生物多样性,加快长江生态环境修复,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二是精准监督,聚焦突出问题。当涂县地处长江下游的江南水网地带,水体类型多样、资源丰富。当涂县检察院针对当前长江干支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多发高发情形,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发挥检察公益职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提高执法水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巡查检查力度,配齐配强执法装备,形成联合执法合力,坚决遏制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猖獗势头。

  三是目标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当涂县检察院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良性互动协作机制,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深化务实合作,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调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共同保护长江干支流渔业生态环境和资源。

  四是持续监督,提升监督实效。“十年禁渔”和生态保护工作,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有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过程中,往往存在应急性、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执法效率低、效果差等现象并不鲜见。当涂县检察院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执着和韧劲,持续不间断督促负有公益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确保长江“十年禁渔”等重大决策得以全面深入落实,彰显检察机关坚决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担当。

  五是综合治理,构建长效机制。当涂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理念,着力探索责任明确、监督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工作机制。11月6日,县检察院与县河长办签约形成协作机制并挂牌成立驻河长办检察官联络室,加强与县河长办及成员单位沟通联系,开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打击、公益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推进水环境治理,水生物修复,提升水质量,用好水资源,做活水文章,共同保护长江干支流渔业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