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7日《安徽法制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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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起公益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
本报记者 袁中锋
“该案是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们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现场勘验、调取和复制执法卷宗、询问违法行为人和证人、委托审计等方式调查核实,多方位取证和主动补强相关证据,为后面的起诉打下了坚实基础。”10月28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汪全岭在谈起“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等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这样说道。
2020年3月,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降低成本,委托无资质的赵某银处理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之后,赵某银联系了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范某国、陈某进行处理。范某国雇用货车将20吨危险废物从涉案科技公司运交给陈某,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其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森林公园东侧的一水沟内。专业检测公司对倾倒现场的漂浮物及下游水体取样检测,认定倾倒物属危险废物。淮南市大通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专业公司对倾倒物、淤泥和污水进行前期处置,对废液、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费用共计2374809.64元。淮南市上窑森林公园对倾倒现场区域绿化修复,费用31935.52元。
大通区检察院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发现本案线索后,2020年7月17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大通区检察院启动了“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并派员介入、协同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为收集证据,办案检察官走访周边住户了解案情,并联系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职能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除此之外,办案检察官还同步协调行政机关制定涉案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跟进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成效,并委托审计部门对本案处置生态修复支出费用等进行专项审计。层报省检察院后,大通区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
2021年2月1日,大通区检察院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涉案科技公司、赵某银、范某国、陈某连带承担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生态修复费用2406745.16元,补植复绿费用3倍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95806.56元民事赔偿责任;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大通区检察院同时还申请了财产保全,大通区法院裁定准许并查封涉案科技公司的土地和厂房。
2021年3月16日,大通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庭审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侵权行为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当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2021年8月19日,大通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科技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3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检察院在点评该案的典型意义时认为,该案打破“先赔偿、后修复”传统模式,在调查核实阶段同步协调行政机关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跟进生态环境修复成效。同时,结合侵权人违法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参考财产保全时各侵权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提出补植复绿费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获法院支持,实现打击污染生态环境行为与及时推动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