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海兵、段又训等1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陈海兵、段又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该组织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海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段又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九万三千元不等,对4名被告人均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池州市院和东至县院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的诉讼监督,在法院判决的16名被告人中,6名被告人为检察机关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