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发布
【检察直播间】安徽阜阳首例涉黑“保护伞”案追踪
时间:2019-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丙军、王成斌等52名被告人的涉黑案,目前,该案做出终审裁定。涉嫌为该组织提供帮助的派出所所长段永红,因职务犯罪,由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裁定。至此,这起历时一年零三个月的阜阳首例涉黑保护伞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据了解,本案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永红涉嫌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段永红利用其担任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长和督查大队大队长职务便利、徇私、徇情、故意包庇犯罪分子,致使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段永红1967年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案发前曾任太和县水上派出所所长太和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大队长。这样一位从警多年的公安干警,到底是如何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永红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立案侦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除此之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涉案款、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涉案款50000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22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自从2005年开始,段永红就在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任所长一职,直到2015年被调任为太和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任大队长。从警数十年,可以说也是一位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老警察了,怎么就会和黑社会组织纠缠在一起呢?

原来,办案人员在处理一个原本是应当判3年以上的刑事案件,最终却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了,所以他们敏锐地发现,这其中必然存在司法腐败。发现问题之后,当地监察委立即介入,随后便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了邀请介入函。

经过审查,办案人员发现,该案的案发地正是太和县水上派出所的辖区内,那么时任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长的段永红,是怎么处理此案呢?

因为被害人伤情比较严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结果。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应该把相关案件移交刑侦大队去处理。

第一次办理移交手续的时候,因为刑侦大队当时的分管领导不在,导致太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没有接收此案件。就在这时,段永红接到了一个重要的电话。

这通电话正是时任阜南县公安局政委王某某打来的,为了做个顺水人情,他索性把该案件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了,未将其立为刑事案件。

因为段永红的故意包庇,使得原本一个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当作治安案件,降格处理。办案人员紧接着发现,类似这样的操作,段永红做的还不止这一例。

2015年1月7日零时许,在太和县城关镇细阳南路“西雅图酒吧”内,徐涛与赵焰因喝酒发生争执。徐涛纠集戚军军、冯梦佳二人持刀、红缨枪在细阳南路西雅图酒吧门口将赵焰等人砍伤。

后来,由于城南派出所的副所长王某某给段永红、张某打了个“招呼”,这一起案件也被派出所以治安案件降格处理了。

阜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永红在任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长和督察大队大队长职务期间,负有查禁违法、刑事犯罪职责,徇私、徇情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立案侦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情节严重。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段永红表示,他们那时候办案,谁办案,谁负责,他没有安排具办人也没有授意具办人去暂缓案件的调查。在当年那样的环境下,大家都是这样办案的,所以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徇私枉法。

被告人段永红认为自己的行为够不上徇私枉法,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永红在处理此事时,将案件定性错误,并且这种错误是其故意为之。

按照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在起诉材料中,不仅要确定被告人所犯的罪名,还要确定所犯罪名的程度,为法院的最终量刑提供依据。由于段永红案属于阜阳首例涉黑“保护伞”案,对此案的定性,检察机关进行了详细的论证。

据了解,在司法解释上,没有明确的说明徇私枉法罪情节的严重标准。这就给办案人员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经过多方认证和研究,再结合国内其他省市办理的成功案例,阜南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被告人段永红在任期间,徇私、殉情枉法,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贾西中表示,被告人段永红是一起黑社会保护伞,两个案件,放纵了十余名涉黑的成员,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且这些成员,他们应当受到的定刑都在三年以上。

由于段永红的徇私枉法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等人长期在太和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客观上助长了黑社会在太和的滋生,快速的成长。 

据了解,在办理此案的时候,被告人段永红所包庇的刑丙军、王成斌团伙成员本身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那个时候法院还没有认定其黑社会组织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检察官凭着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果断认定了段永红的罪名,并最终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

除此之外,被告人段永红在任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长期间,还伙同他人侵吞了涉案款50000元。

2014年12月26日,李磊在太和县境内赌博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控制在太和县锦都宾馆。太和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侯彦杰等人出警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侯彦杰对涉案的50000元赌资予以扣押。然而,这起案件在后期侦办过程中,因为证据不足,并没有立案侦查。

2015年的10月份,这时候当事派出所出现了一个重大的人事调整。

段永红当时已经去到了太和县督察大队,担任大队长。可没过几天,他就安排所里的4名知情民警将这50000块钱予以私分。其中段某某、谢某某每人分得10000元,侯某某和张某作为办案人员,每人分得了1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段永红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这笔五万元的涉案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段永红能认罪吗?

段永红表示,没有相应的流程,这个财物就不属于公务财务,就不构成贪污罪。

原来案发时,处警民警虽然将五万元的赌资予以扣押,但确未出具正规的手续。所以辩护人认为,这笔钱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并不能认定为涉案款,相应的被告人段永红也就构不成贪污罪。

在法庭辩论阶段,当公诉机关拿出大量书证,以证明这笔款项就是属于公款之后,辩护人又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这是一起私分罚没款案件,立案标准是金额达到十万元及以上,也就是说根据立案标准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除此之外,后来将这笔涉案款私分也是段永红等四个知情人私自决定的。

据了解,本案涉及三个罪名,22起犯罪事实,不仅犯罪证据众多,还涉及到黑社会组织保护伞,一时间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这也给办案人员的心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最终,在检察官的充分准备下,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2019年4月10号,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段永红职务犯罪案,5月9日一审宣判,认定段永红犯徇私枉法、受贿、贪污等3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段永红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