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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强检
智慧检务视域中的涉案企业合规
时间:2022-03-11  作者:  新闻来源:高检网 【字号: | |

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正稳步推进,在不断取得成绩和获得经验的同时,也应看到遇到的三个问题:

一是企业合规工作诸多参与方之间沟通成本较高。企业合规工作参与方众多,包括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涉案企业等。企业合规工作流程跨度时间较长,涉及专业领域广泛,各参与方的职能分工相对复杂。目前,集中召开会议和传统文件往来是主要沟通方式,存在着沟通效率有待提高、各参与方之间达成共识互信成本较高的问题。

二是办理合规案件过程中审核评判标准相对粗简。在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承担着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开展合规整改的条件、审核企业合规计划、审查考察报告以及评估企业是否达到合规整改目标等职责。目前,合规条件中案件评判标准均相对比较粗简,标准化程度不高,缺乏足够的数值指标精准支撑,难以为相似案件获得基本同等对待提供客观上的保障。

三是充分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状况尚缺乏有效手段。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其涉案信息的掌握主要来源于侦查卷宗、行政执法卷宗、企业提交的材料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的报告,即便去企业实地探访、与员工面对面交流,受限于时间、精力、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也难以充分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等状况。在缺乏有效手段的情况下,企业合规计划是切实落地执行了,还是仅做到了“文本上的合规”,检察机关要作出判断并不容易。

智慧检务是检察机关运用科技手段解决实践问题的方法论,是促进检察职能积极融入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必由之路。将企业合规检察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放入智慧检务视域之中进行考量,可以获得崭新的思路:在依循传统的制度探索和机制完善等路径推进改革的同时,创造性运用智慧检务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这是在科技驱动社会发展的当下,检察机关需要承担起的规划统筹责任。因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将智慧检务运用于涉案企业合规检察试点改革工作中:

一是搭建统一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平台。由检察机关主导建立信息化系统,作为各方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统一平台:各参与方通过自己的账号登录平台,查询、维护和填录信息,依法依规履行自身的职责;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数据在该平台全程留痕,形成丰富、立体的案例资料库。

统一平台账号权限的分配,本质是对各参与方工作职权责任的分配。通过技术手段体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避免各方权责边界模糊的问题,同时通过办案流程的自动化推进来驱动参与方履职。

多方合作时,要提升工作效率,关键得通过信息的高效互通,促成多方的共识互信。依托统一平台,能够在参与各方之间直接分享数据,并且案例资料库可为各参与方之间达成共识互信提供基础保障,减少沟通成本,提升工作效率。

二是打造一系列标准的辅助审查和决策工具。相似案件获得基本同等对待,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然而涉案企业及其涉案情况往往差异性较大,传统的办案参考规则无法高效率满足需求。统一平台则可为检察办案人员打造专门的辅助审查和决策的技术工具:通过将涉嫌罪名、企业性质、经营规模、市场领域等要素转变为选项(选项信息可通过NLP自动从资料中获取),将各要素所占权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转变为数值,综合计算得到指标值,供办案人员参考。

将传统的文本条款转为代码形式体现,可以兼顾规范和效率。涉案企业及其涉案情况千差万别,如果针对每一种情况(甚至低频情况)都作出细节规范,文本量将会是巨大的,适用规范的成本较高;而如果细节规范不到位,则又可能导致办案中出现裁量权过大的情况。技术可以解决此两难问题,将大量的细节规范放入代码之中,可以在规范和效率之间达成平衡。

指标数值是最直观的判断依据,指标化保证了决策的客观性。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同意合规计划、是否达到整改目标等等,这些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过程中的决策,运用技术工具辅助审查,可以使结论的依据更加客观和精细。

三是建立基于数据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监督功能模块。监督的实质是数据监督,在信息化时代,掌握被监督对象数据的重要性尤为凸显。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的报告等都属于“二手”信息,唯有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日常管理、投资并购、内部举报处置等各方面的数据是“原汁原味”的,倘若检察机关能获得这些数据,那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实施情况的评判就能更加全面。为此,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数据或接口,由功能模块判断是否存在风险异常,进而及时提醒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各参与方。

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是整个企业合规制度中的一部分,检察监督应当与行政机关监管、公安机关侦查、律师执业、企业开展合规整改等工作内容有机结合。因此,功能模块在判断存在异常时,并不会直接告知检察机关,而是按照职责权限分工,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分层次提醒相应的参与方,只有在涉及到检察监督事项时,才会推送给检察机关。

对企业来说,数据是其竞争力之源,但数据运用还会涉及商业秘密。针对企业提供数据的顾虑,可以采用“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的使用权与查看权相分离,即功能模块不提供明文查看数据的权限,但可以使用数据得出判断,从而将涉案企业受到监管的状态、是否存在风险的结论告知监督者即可。如此,检察监督不越位,又能最大限度发挥企业合规工作各参与方的职能作用,督促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落地落实。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