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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恩怨一朝解 检察监督解民忧 白湖检察院帮助受害人要回赔偿款
时间:2021-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11月,青山监狱将罪犯胡某某减刑案移送我院征求意见。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2个疑点:一是罪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原判认定,罪犯胡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周某某,造成其重伤,法院判决胡犯赔偿周**经济损失4.45万余元。被害人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胡犯自始至终分文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也没有谅解胡犯的犯罪行为。二是罪犯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存疑。承办人审查后发现胡犯狱内月均消费正常,共消费1万余元,大帐余额还有2千余元,赔偿款只有4万余元,数额也不大,可见胡犯的赔付诚意不足。虽然该犯案件卷宗里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真实性值得怀疑。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胡犯减刑回归社会后,可能与被害人因赔偿款的给付发生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案件承办人向院里汇报后,领导要求尽快查清事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人及时赶赴灵璧县走访胡犯居住的社区群众,调查后得知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并不困难,赔付被害人4万多元的经济损失没有问题,胡犯家人托关系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属实。被害人周某某反映自己受伤五年多,法院判决生效三年多,向法院申请多次,一直没有拿到赔偿款,自己身体不好,经济比较困难,迫切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助自己要回赔偿款,如果钱不赔,牢不坐,自己实在想不通,等胡犯出来肯定找他赔钱。承办人找到胡犯家属后耐心细致地进行了释法说理:胡犯提请减刑不是应得的权益,不能仅以获得的奖励数折算成可减的刑期,还应当其全面履行法院判决,否则减刑释放后可能与被害人产生纠纷,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胡犯父亲听了检察官的解释后,表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应该的,希望检察机关给胡犯减刑的机会,盼望胡犯能够春节前回家过年,胡犯父亲第二天就去灵璧县法院履行了全部赔偿款4.45万余元,灵璧县法院出具了结案通知书。

可是半个多月过去了,法院却没有及时将赔偿款交给被害人,得知后,承办人又多方联系,督促灵璧县法院尽快执行。被害人周某某拿到4万多元赔偿款后很感动,给我院送来了严格监督 为民执法的锦旗。至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全额赔偿,并对胡犯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我院同意了胡犯的减刑提请建议。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需要听取被害人意见。在刑罚变更执行过程中,如果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严重侵害的被害人参与和表达个人意见的机会,显然更有利于提高刑罚变更执行措施的重要性和合理性。办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就案办案,需要检察人员细致了解案件事实,全面考量办理减刑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尽可能弥补修复因其犯罪造成的社会裂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