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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湖检察院成功抗诉一件全省首例罪犯又犯罪案件
时间:2021-0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白湖检察院就一起罪犯又犯罪案件的抗诉获得法院改判,该案是全省首例罪犯又犯罪抗诉成功案件,也是白湖检察院近15年来的首次成功抗诉。

20207月,白湖检察院受理安徽省青山监狱移送起诉罪犯夏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经审查,2015年至2018年,罪犯夏某某在担任青山监狱六监区罪犯组长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多人,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白湖检察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1027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夏某某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一年五个月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承办检察官审查一审判决书认为庐江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因是:被告人夏某某在服刑期间曾于20165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3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一审法院在数罪并罚时,仅将夏某某20183月裁定减刑的六个月,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却将夏某某20165月裁定减刑的九个月,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违背司法解释精神,导致量刑畸轻。

白湖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抗诉案得到合肥市检察院的支持并派员出席法庭。经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2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夏某某一案的成功抗诉,有力打击监管场所的牢头狱霸,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履行监督职责的体现,保障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