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
员额制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定位展望
时间:2020-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员额制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定位展望

政治处 叶航

  目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检察人员按照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的分类管理改革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改革后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优化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机制,激发司法行政人员服务检察办案的活力,司法行政人员如何定位自己的职业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改革后面临的现状

  ( ) 基层司法行政事务繁杂

  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主要分散在办公室、行装科、政治处等综合部门。其主要工作包括检察院政务工作、综合事务管理、编写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财物管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可以说,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事务用繁、多、杂、细、精来形容最为恰当。但是员额制改革后,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却占检察院仅占总编制的15% ,行政事务力量配给与行政事务总量比例严重不相称,导致基层司法行政人员普遍感受到人少事多

  (二)行政部门和人员缺乏身份认同感

凝聚力是一支队伍的灵魂和核心,是一支队伍的精神内核,而司法行政人员的身份认同危机与职业荣誉感的缺失却将影响司法行政队伍的建设。司法改革后,检察人员被明确分类,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本身不属于检察官序列,也不能通过遴选方式进入检察官序列。司法行政人员容易产生职业焦虑,没有身份认同感,也缺失了职业荣誉感。这不仅不利于队伍凝聚力建设,更不利于启发工作智慧和热情、不利于坚定检察信念和孕育责任。

  (三)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薄弱

   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政策服务、新媒体建设、队伍建设管理等任务,其专业素质的高低对能否更好地传达检察思想、提供优质的决策参考和专业化服务影响深远。在实际培训中,对司法行政人员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培训少,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检察事业的发展。具有办案资格的干警可能更愿意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业务工作,在进入与专业不相符的司法行政部门后,若不能及时转变心态,难免工作积极性不高。这类人员配置与岗位需求不相匹配的现象对打造专业化检察队伍不利。

  (四)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机制不完善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尚没研究建立科学完善的配套制度。比如,对人方面,如何调动工作积极性,拓宽晋升渠道等没有一套完善的机制;在事方面,如何规划设置行政职能、中长远发展计划以及后勤管理的目标性、整体性、可行性、预见性、具体性、连续性和效能性体现不出来。在考核方面,司法档案全面记录检察官各项核心业务数据,确保全程留痕,为今后员额检察官动态考评等提供了充分参考。一般而言,员额检察官考核标准主要以办案的质量和数量为主,较为客观。相比而言,司法行政部门的考核标准和依据相对抽象化、主观化、模糊化,没有严格的衡量标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效能得不到充分体现。这种体系在司法行政部门中很容易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一旦有所偏颇,易引发矛盾。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 转变观念,加强培训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长期以来,检察院的司法行政部门一直处于边缘地位,要想更好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从思想上加以改变,认识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性。检察院在重视业务部门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司法行政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检察院能否得到良好的服务保障,因而各级检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专业化培训。从骨干力量到普通干警,通过集体轮训、定向培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丰富培训内容,逐步提高司法行政人员整体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优化队伍结构,实行科学化管理

   首先,实行分批转岗过渡机制,做好人员测算、个人意愿、部门调研等前期工作,在不影响大局的前提下分批调整、逐步过渡,避免队伍断层编岗分离。同时,引进专业人才,在招录的时候建立严格分类招录制度,按照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分类而设置相应的岗位条件,并进行定向招录,让三类人员在入职伊始即进入不同的管道,方便对其分类管理。同时,应当引进一些专业人才,如档案管理人才、多媒体宣传人才、内部审计人才等等。

   (三)强化职业保障,发挥激励效用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职业保障机制的建立应同步进行。首先,应当拓宽晋升通道,职务晋升政策向司法行政人员适度倾斜,充分发挥职级晋升机制的激励效用。其次,应当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细化考核项目和标准,充分调动每位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再次,优化激励机制,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人为本地激发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而且施加一定的约束力,规范执法行为,调动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自觉性,刚柔并济,有利于发挥集体和个人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