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动态
积极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 检察办案提质升级
时间:2020-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百年未有之新冠疫情给检察办案带来重大挑战,合肥院紧紧抓住“做强刑事检察”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两根弦。危机中抓新机,推进刑事检察办案提质升级。

一、压实责任,增强检察办案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意识

一是加强学习,提升政治站位。通过学习强国视频、微信群等形式,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体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提升干警对疫情防控重要性、艰巨性的认识,增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强化担当,压实战疫责任。及时制定疫情防控预案,对全院工作进行周密部署,针对春节假期后疫情加重,部分干警家在蚌埠,小区封闭,无法按时到岗现状,院领导对各科室工作进行盘点,算清工作存量,对人员力量进行排班机动调配,全体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严格落实带班工作纪律,各司其职,积极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批捕、起诉案件承办人因疫情不能到岗均由科室负责人代为办理,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疫情期间,科室负责人先后代为或参与告知、提审13件23人,确保了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检察业务不松劲。

三是坚持严格、规范司法理念。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检发布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四批典型案例,加强法律知识储备,准确把握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相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树立“疫情防控越是吃紧的时候,越要坚持严格依法防控”的执法司法理念。

二、化危机为新机,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办案机制

     一是启动应急办案机制,确保重点案件办理。张某某等6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系上海铁检系统首起起涉恶犯罪案件,该案存在涉案人员关系复杂、犯罪时间长、跨度大、被害人众多等特点,调查取证难、证据固定难、案件定性难。而该案办理期间,正值新冠疫情最严峻的时候。院党组高度重视,启动办案专班机制,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的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通过实地阅卷、旁听讯问、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帮助调整侦查思路,明确侦查重点。侦查阶段,专办组成员克服疫情影响,先后8次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研判案情6次,阅看案件卷宗材料10余本,提出具体补证侦查意见50余条,突出引导侦查实质化。突出侦、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除注重案件捕前捕后的前延后伸工作外,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发挥退回补充侦查的作用,主动作为,引导复核关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共计36人次、讯问犯罪嫌疑人10人次、调取书证40份,疫情期间,专办组成员会同侦查人员讨论案件10余次,不断梳理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依法对恶势力犯罪作出准确认定。由于前期工作准备充分,一审法院全部采纳指控意见,六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恶势力犯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二是借助科技运用,探索智慧办案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依法公正与高效便捷相结合,对于被告人在押的轻罪案件,在确保公开审判、符合保密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创新办案模式,充分运用云提审、云听证、云开庭,在“零接触”下助力司法办案高效运行。通过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书面听取意见14件32人,远程提审犯罪嫌疑人 13件23人,通过远程系统开庭 37件63人,既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又便于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严格落实公开听证制度,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对6件8 人拟不起诉案件开展云听证,让公平、公正可感可触,切实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没有因为疫情而减弱。

三是创新监督方式,实行监管场所网上巡查机制。针对疫情期间看守所实行全面封闭式管理,驻所检察干警不便入所开展工作的现状,驻所室及时转变工作方式,创新监督手段,重点开展网上巡查工作。创新监督机制。驻所室与蚌埠铁路公安处法监支队一起联防联动,做好网上巡查工作,通过视频监督、电话检查、领导座谈等方式,从巡查对象、方式、任务、内容上对监所视频巡查工作予以细化,督促看守所切实优化管理举措,规范监所执法行为,确保监所安全。突出巡查重点。每次选取一个或几个重点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来确定每次巡查的监控时段和监控探头,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点,见微知著,从而有效掌握监所各项重点工作,做到疫情期间监督不放松,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通过以上工作确保了在押人员疫情防控安全和办案工作零影响。

三、准确适用法律,突出保护市场主体

后疫情时代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是检察办案的重中之重,在刑事办案中护航民企发展,突出保护市场主体,将护航民企发展落到实处,为推进社会治理贡献检察力量。我院在办理曹某某、徐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中,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灵活运用刑事政策,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曹某某、徐某某系合肥景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销售部门负责人,该公司在合肥有着30多门店,经营规模较大。曹某某、徐某某在疫情期间采购口罩过程中未对口罩生产厂家资质及产品资质进行审核且明知这批有质量问题,依然要求门店向上海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客运段等单位和个人销售 “飘安牌” 一次性医用口罩,金额达15万元。经审查,本案涉案口罩的销售方向不是医疗机构,出售口罩当时合肥市的疫情发展并不严峻,尚不属于高风险地区,故曹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不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案发后合肥景天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共计召回部分口罩,采取补偿口罩、赠送消毒酒精、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顾客谅解,同时该公司还先后向庐江县防疫指挥中心、双岗街道、瑶海区政府等14家单位捐赠价值12万余元的消毒酒精、84消毒液、一次性使用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用品,为疫情防护工作尽社会责任。针对该案,我院认真落实少捕慎诉理念,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曹某某、徐某某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