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我院办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被害人汪某某、黄某某(二人系母女关系)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身体损伤,医疗费支出较大,暂时无法就业,无经济收入来源,且有固定房贷支出,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针对该案情况,我院主动向被害人解读、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第一时间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控申部门和刑检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同步沟通案件信息,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积极向安徽省院寻求财政资金支持和保障,及时为二被害人落实司法救助金4万元,取得较好办案效果。
根据最高检、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精神及安徽省院部署要求,5月19日,我院又联合桐城市妇联,对被害人开展回访慰问,了解其目前生活现状。在汪某某家中,检察官和妇联的工作人员与其亲切交谈,询问她和女儿的生活近况,鼓励她正确面对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树立信心,积极乐观生活。汪某某动情地说:“感谢党和政府,感谢检察院,感谢为我奔波的领导们,你们的救助为我们家庭解了燃眉之急,你们的关怀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
下一步,我院将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救助帮扶精神,依法能动履职,深化妇女权益保护,办好每一起涉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案件,切实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帮助困难妇女摆脱生活困境,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加强部门工作对接,全面梳理救助线索,建立快速办理“绿色通道”。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协助其提交书面救助申请、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并将救助信息及时向所在地妇联组织反馈,积极开展联合回访,协同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此外,在开展司法救助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避免造成“二次伤害”,给其生活造成困扰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