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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3-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我院与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办理的督促保护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督促保护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该案系2021年5月院在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务段(以下简称上海局公司、合肥工务段)工作对接中发现案件线索,因涉及地方行政监管,遂移送至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丰县检察院)联合审查。长丰县检察院初步调查后认为,线索核查和整改均涉及铁路管理单位,于2021年5月17日联合院立案调查。

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下,“路地”检察机关对铁路线外侧和管线实地踏访当地群众,发现该天然气管线非法占用铁路防洪过水涵洞穿越铁道,涵洞内常有积水,管线无防护措施,缺乏日常检修,钢套管锈蚀严重,对其上方的淮南铁路线、京港高速铁路、合蚌客运专线造成重大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铁路线路上埋置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合肥工务段确认该管线建设未征得其同意,未采取安全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据此,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水湖镇政府)对燃气安全、铁路安全分别负有监管职责。2021年6月8日,院联合长丰县检察院分别向县住建局、水湖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县住建局依法履行燃气监管职责,督促责任单位尽快落实整改。建议水湖镇政府依法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及整改落实的相关事项,对安全隐患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住建局立即责令某天然气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执行,设置警示标识,加大巡查力度和安检频次。水湖镇政府依法履行护路联防职责,与县住建局协同监管某天然气公司的整改,要求其强化安全管理,加大现场自查力度。整改期间,我院及长丰县检察院定期对行政机关及各工务段进行安全巡查提示,督促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因整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众多环节,工作量大、周期长,检察机关收到两单位书面回复后对整改全程持续跟进监督。2022年6月,上海局公司审查通过设计方案。施工中,因管线穿越三个工务段管理的三条铁路线,现场环境资料难以收集,各工务段对施工顺序、技术手段、整改标准产生分歧,整改工作遭遇瓶颈。同年7月,我院、长丰县检察院与行政机关、某天然气公司、技术专家反复会商,最终促使某天然气公司全面调整整改方案,废弃所有下穿铁路线供气管道,异地重建,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安全隐患。2023年3月,某天然气公司以租赁其他土地的方式另行建设天然气管线和降压中转站,全面落实整体迁移方案。

办案中,经两院会商,长丰县检察院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示肯定,并启动高铁运行安全专项整治,将“推进高铁运行安全维护工作”纳入“府检联动”工作要点,建立检察机关与沿线乡镇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的长效机制,前移守护端口,服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大局。

该案入选最高检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要旨为:针对天然气管线违法下穿多条铁路线危及高铁运行安全问题,“路地”检察机关共同向行政主管机关、属地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