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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例损坏高铁列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
时间:2020-1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11月2日,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法院一审判决确认。

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月26日21时许,携带弹弓枪、钢珠、夜间照明工具,在京沪高铁线K734+198m至K734+427m区间线路西侧防护林内自南向北打鸟时,击发的钢珠击中北京南开往上海虹桥的G157次高铁列车司机室前挡风玻璃,导致玻璃外层破损,列车晚点终到上海虹桥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余万元。同时指控被告人张某等三人在此之前,未取得狩猎许可证,多次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和高铁沿线等禁猎区内,采用过国家禁用的方法猎捕鸟类,造成损失12000余元。本院基于指控的非法狩猎事实,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审理后全部采纳我院的指控罪名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退赔铁路企业经济损失人民币26余万元,同时对其他两名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我院办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维护了铁路运营安全、为铁路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对路、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