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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扎实开展“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取得实效
时间:2020-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合肥铁检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安徽“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克服疫情防控给办案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落实院党组提出的“拓局、融合、补充、探索、储能”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思路,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开创了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新局面。截至2020年11月底,我院共摸排辖区内铁路文物7处,受理铁路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线索4件,立案4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6份,均已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并整改完毕,终结审查4件,无起诉案件。“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不仅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使铁路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而且拓展了铁检机关的职能范围,探索了铁检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模式和机制,铁检干警的政治、业务、协调各方面能力得到锻炼提升,增强了能力储备。

一、铁路文物保护专项活动基本情况

(一)专项活动工作方法步骤

1、凝心聚力,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面对“铁路文物保护”这项全新工作,我院迅速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到开展“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的重大意义。及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检察官办案组;同时进行详尽的法律检索工作,熟悉掌握铁路、文物、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为办理涉铁路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储备法律和文物保护专业知识。

2、“路地”沟通,排查文物保护现状。根据《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我院对安徽省内7处铁路文物进行实地查看,对铁路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摸底;发挥铁检优势,主动与地方检察院、文物行政部门和铁路单位进行对接,就铁路文物保护现状进行沟通交流并调取相关资料,为后期线索评估提供支撑。

3、审慎核查,准确评估案件线索。我院采用与地方检察院、文物行政部门、铁路单位召开座谈会、沟通会商、公开听证等多种形式,全面客观了解文物保护现状和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进行准确评估,向责任单位和部门提出完善铁路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议,推动负有铁路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促进铁路各单位履行对管内铁路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同时,及时取证、固证,为案件后续处理奠定事实证据基础。

4、注重实效,确保建议内容落实。对及时整改、主动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的,不予立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进一步调取相关证据,予以立案,向文物行政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对立案后制发检察建议前已依法履职,文物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终结审查。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后,我院及时对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以及文物保护措施整改情况跟进调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刚性监督作用。

(二)专项活动案件线索处理情况

本次专项活动主要针对安徽省内铁路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进行检察监督,通过线索摸排,专项活动涉及铁路文物共7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2处。经过对7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综合分析研判,分别对7处不可移动文物做出了不同的处理:

1、对津浦铁路淮河大铁桥、绩溪县方家园遗址、撮镇日军碉堡不作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受理,不制发检察建议。津浦铁路淮河大铁桥和方家园遗址保护程度较好,不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撮镇日军碉堡整改措施已经落实,经我院前期协调督促,合肥车务段在和撮镇文物管理所沟通的基础上,已拆除周边居民的违建围墙,并在碉堡周围修建了防护围栏,已依法履职,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

2、对南圩炮楼、津浦铁路固镇火车站站房旧址、烔炀日军碉堡和中垾日军碉堡四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职行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南圩炮楼、津浦铁路固镇火车站站房旧址、烔炀日军碉堡和中垾日军碉堡四处文物保护状态不佳,存在文物受损的风险且未得到及时保护,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依法立案予以监督。

二、我院开展铁路文物保护专项活动的主要做法

一是高度重视,组织有力。我院将铁路文物专项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制定《安徽“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活动专班,强化领导责任,杨基富检察长亲自担任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组长,全程参与办案,对涉铁路文物公益诉讼案件全方位谋划、全面指导、全程参与,以身作则,促进干警办案理念的转变和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是有的放矢,精准监督。我院根据法律规定,准确厘清铁路文物使用人、文物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文物保护中的不同职责。针对实践中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管理所和文化站分工不同导致文物保护具体履职单位各异的情况,我院立足法律规定,找准文物保护法定责任主体,以文化和旅游局为监督对象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长丰县下塘镇南圩炮楼非法堆放水泥砖危及文物安全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由于堆积的水泥砖同时危及文物附近的高铁线路安全,同时将文旅局和地方政府作为监督对象,制发检察建议,既依法落实文物保护相关职责,又确保高铁运行安全,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勇于尝试,探索机制。根据最高检积极稳妥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拓展公益诉讼办案范围的要求,我院积极探索与地方检察院联合办理涉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新模式。在受理铁路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主动与公益受损地的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共同调查取证、联合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津浦铁路固镇火车站站房旧址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我院联合固镇县院前往站房旧址进行现场查看,调取相关证据,共同向固镇县文化和旅游局、固镇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促进了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是更新理念,诉前听证。我院在开展涉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在巢湖市中垾、烔炀日军碉堡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我院联合巢湖市院召开诉前听证会,邀请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属地乡镇、铁路部门,就案件事实认定、责任主体确定、具体职责划分、后续的保护管理措施,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同时也听取了文物保护专家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听证会上,关于如何解决文物保护利用现状不佳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方案,为在诉前解决公益损害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是保护为主,提升效果。我院在开展“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中,不仅注重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恢复文物保护应有状态,更注重加强文物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我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中,建议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挖掘、发挥文物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功能和价值,凸显文物作为历史见证和教育载体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的积极作用和独特意义。为解决地方在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存在相应扶持资金不足的困难,在办理巢湖市中垾、烔炀日军碉堡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我院主动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提交《关于请求分院协助落实铁路不可移动文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扶持资金的报告》,申请分院向上海局落实安徽省内铁路不可移动文物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的扶持资金。目前,我院制发检察建议的4处铁路文物整改措施都已落实,保护状态良好,津浦铁路固镇火车站站房旧址、巢湖中垾和烔炀日军碉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正在筹建中,“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