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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沿线革命文物保护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
时间:2021-05-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以来,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统一部署下,紧密依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开展“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经铁路单位摸排,安徽省境内铁路沿线革命文物共有6处,于安徽省内巢湖市、长丰县和固镇县等地区,为日军侵华期间霸占淮南线运输战略物资(淮南煤炭)并沿铁路线修建的一系列碉堡、炮楼和水牢等,是研究抗战时期的军事建筑及设施的实物资料、日本侵略中国的实物证据,也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文化资源,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经我院调查了解,受理铁路革命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线4件,立案4件,终结审查4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6份,均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并整改完毕,文物得到了良好的保护我院在办理革命文物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革命文物保护存在以下问题:

一、文物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文物保护存“真空”。铁路革命文物保护责任主体涉及铁路单位、地方政府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铁路单位同地方政府对部分文物责任主体存在争议,且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导致文物保护管理现状不佳。如中垾镇一处铁路革命文物含有三座碉堡,铁路单位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三座碉堡的统一保护责任主体存在争议,导致碉堡失于保护管理。经我院调查,仅有一座碉堡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而明确责任主体其中一座碉堡由铁路单位养护管理,其他两座碉堡联合地方检察机关落实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双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主体职责,形成“路地”合力,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不佳的问题。

二、文物保护等级低,保护措施存局限。革命文物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如长丰县南圩炮楼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巢湖市烔炀和中垾两处碉堡均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等级低,法定保护措施存在局限,难以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且存在同等条件的铁路革命文物,部分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部分仍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保护标准不统一,文物等级核定工作主动性较弱,如巢湖市烔炀和中垾两处碉堡相较于长丰县南圩炮楼,均为日军侵华期间沿淮南线修建且碉堡数量更多,目前仅列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保护等级不及长丰县南圩炮楼

三、保护理念待更新,开发利用存不足。习总书记指示,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发挥好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精神力量。当前,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和铁路单位对于铁路革命文物的保护仅限于修缮、保养、不改变文物原状等物理保护,尚未充分意识到革命文物的历史内涵、文化价值,对革命文物的开发利用不足。

四、文物分散保护,整体规划存难题。铁路淮南线沿线,除上述几处革命文物外,据了解还存在其他日军碉堡、炮楼等日军侵华战争期间留下的文物。文物保护以区县行政区域划分为界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单个分散保护为主。没有从历史事件角度、线性角度、连片开发的角度对铁路革命文物进行保护利用,对日军侵占淮南煤矿期间暴行历史没有系统的展示。如淮南市大通“万人坑”(形成于1943年春,是日军侵略中国,疯狂掠夺我国煤炭资源、残害中国矿工的历史铁证)已建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首批国家级抗战纪念遗址、省国防教育基地、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淮南煤矿日军侵华暴行相关联的线性革命文物旧址分散由地方政府、铁路单位各自管理,在省级层面没有统一规划,未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党史国史学习教育等方面应有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活动,以与地方检察机关联合办理涉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新模式,一方面在厘清铁路革命文物使用人、地方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中不同职责基础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文物保护责任主体依法履责;另一方面不仅注重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恢复文物保护应有状态,更注重加强文物价值的开发和利用,对有条件的地方建议筹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助力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下一步,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将依托安徽省院的支持,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发工作性检察建议,切实加强省级层面的统筹协调,对铁路淮南线沿线革命文物进行连片保护和开发利用,发挥文物集聚效应,打造淮南煤矿日军侵华暴行精品红色旅游路线,作为党史学习教育现场教学点,讲好革命故事,提升全国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