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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法外二十六年 终难逃脱法律制裁
时间:2018-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逍遥法外二十六年  终难逃脱法律制裁

             ——庐州检察院公诉一起罪犯脱逃案件

 

4月9日,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在合肥监狱出庭公诉合肥监狱服刑罪犯吴某某、郭某某脱逃案件。法院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有罪判决。

经审查查明:罪犯吴某某,1991年3月因抢劫罪、盗窃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罪犯郭某某,1989年10月因贪污罪、盗窃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1990年12月因盗窃罪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1991年7月3日凌晨,罪犯吴某某、郭某某经过事先预谋,在夜班劳动时趁黑夜雨大之机逃出监狱。后吴某某逃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改名曹玉喜,并重新申报户籍,办理身份证件, 2017年10月3日被抓获归案郭某某先后流窜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打工, 2017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

本案侦查过程中,庐州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完善证据。2018年1月30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至庐州检察院。该院受理此案后,严把审查条件,严守办案程序,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于2018年2月13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郭某某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合肥监狱组织部分干警、服刑罪犯进行了旁听。庭审中,公诉人以案释法,现场进行了法治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