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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监督案
时间:2022-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六期推出的是由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 

  案情简介: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系江苏昆山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21日,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江苏省昆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日至2021年8月1日止。管某某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管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监督管理,表现良好。 

  2020年8月,芜湖市湾沚区检察院根据管某某的申请,依法对湾沚司法所不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进行监督。经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管某某外出申请。 

【两会看“检”】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监督案 | 短视频

  【导 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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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湾沚区检察院接到 

  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反映 

  其经营的公司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急需本人赴上海、江苏等地洽谈业务 

  向湾沚司法所申请外出未获批准 

  遂向该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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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受理管某某的申请后 

  湾沚区检察院 

  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了解了司法所不批准其外出的理由 

  调查了管某某外出的必要性 

  评估了管某某的社会危险性 

  经查阅管某某 

  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 

  走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查明管某某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未发生漏管、脱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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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湾沚区检察院审查认为 

  管某某所犯刑事案件为初犯 

  且能认罪悔罪 

  在社区矫正期间 

  现实表现良好、有立功表现 

  造成社会危险的可能性较小 

  其申请外出从事企业 

  急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未予批准的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2020年8月26日召开的联席会议上 

  检察机关与该区司法局就 

  批准管某某请假外出事宜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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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0日 

  湾沚司法所批准管某某外出4天 

  之后管某某又因生产经营需要 

  申请外出共计11次均被批准 

  管某某外出开展经营业务 

  使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稳定就业岗位近两百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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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某某外出期间 

  湾沚区检察院督促湾沚司法所 

  通过电话通讯、微信视频等方式 

  了解管某某外出活动情况 

  并灵活运用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 

  实时掌握司法所对管某某的监督管理情况 

  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