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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案件法庭审理 能动开展检察预防
时间:2013-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16日下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铜陵市公开审理了上诉人铜陵市汽运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汪翟君涉嫌贪污、挪用公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一案。省院公诉一处派员出庭。在省院公诉一处的大力支持下,省院预防处联合铜陵市两级院分管领导、全体预防人员,共同观摩案件庭审,深入了解案件信息。  这是省院预防处第一次组织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也是结合预防工作实践,探索预防工作新途径的又一次尝试。法庭审理是惩治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观摩庭审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良好途径,至少具有以下四种重要作用。   

  第一,观摩庭审,有利于落实惩防一体机制。《安徽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皖检发业字〔2009〕92号)建立了我省惩防一体化机制的基本框架,贯彻落实好规则各项规定,是增强预防工作合力与效果的重要保障。规则第三条规定,预防部门与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协调配合、一体统筹、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实现发现、侦查、指控、防范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就是落实惩防一体化机制的具体措施。  

  第二,观摩庭审,有利于深入了解案件信息。为打破预防部门不直接接触案件的瓶颈,2011年以来,省院预防处推动建立了全省已决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文书信息库,初步收录了2009年以来的数千份案件起诉书、判决书及侦查终结报告,为深入开展预防调查等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信息库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已查办的案件情况,但相对于个案而言,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和判决书等资料,毕竟是静态、封闭甚至是呆板的。庭审过程中,出庭人员全面阐述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指控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据,并机智地与被告人、辩护人斗智斗勇;被告人、辩护人为了否认指控事实、减轻罪责刑罚,不断地加以反驳或提出新的证据信息。这些信息则是动态、开放和鲜活的。通过对典型案件的观摩庭审,预防人员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案情,尤其是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被告人的堕落轨迹、作案动机、犯罪原因等,能够从中发现其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这些,对于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观摩庭审,有利于拓展预防人员视野。法庭审理中,公诉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形象和作风给庭审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展示了较高的证据审查分析运用能力和娴熟的辩论技巧,在理论联系实际方面,真实的案件审理给观摩人员很大的启发。这些,对于很少介入案件办理的预防人员来说,既是一次加强学习的机会,也是一种拓展视野的途径。尤其在当前,新刑诉法的修改实施,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机遇和挑战。要适应形势,迎接挑战,就必须在夯实基础,做好自身各项工作的同时,自主加强学习,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了解,不断拓展预防工作视野。    

  第四,观摩庭审,有利于拓展警示教育的新途径。观摩庭审是开展警示教育的创新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具有很多优点:一是直观生动,震撼性强。组织发案单位人员参加庭审,以身边人身边事为警示,能够增强教育的直观性、生动性与震撼性。二是成本低廉,便于操作。检察机关与法院建立庭审警示教育协作机制,预防部门做好相关单位观摩庭审的联系工作,投入人力有效组织即可,成本低,易操作。三是针对性强,效果明显。庭审式警示教育能揭露犯罪的危害性,帮助查找管理漏洞,促使发案单位建章立制,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庭审式警示教育零成本,强效益。今后,省院预防处将推动全省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积极与本院公诉部门、当地法院建立协作机制,广泛建立庭审式警示教育基地,通过组织观摩典型案件庭审,进一步增强警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