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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扬帆FM”正在广播之二:口罩的骗局
时间:2020-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全省检察机关在投入一线防控、履行检察职能的同时,也积极创新普法宣传的载体方式,深入开展涉疫法治宣传,创作了许多精彩的普法作品,努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由安庆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联合市教体局、团市委共同创作并录制的法律广播系列栏目“扬帆FM”战“疫”守法特别节目——《口罩的骗局》。检察官“赵扬帆姐姐”通过两个新的案例,和大家聊一聊眼下每个人都在使用的口罩,它的背后,又有哪些法律的禁区呢? 

  扬帆FM 

  龙山晓黛,菱湖月夜。在宜城的街巷,我看见你青春的身影,正要启程。这一程,让我为你护航。

  这里是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教体局、团市委联合为你播出的普法系列微广播,听扬帆姐姐,讲法律故事。

  同学们,在上一期的节目中,我们了解了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扬帆姐姐将通过两个新的案例,和大家聊一聊眼下每个人都在使用的重量级装备——口罩。在它的背后,又有哪些法律的禁区呢?

  【口罩的骗局】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逐渐扩散,平日超市、药店里常见的口罩变成了难求的“抢手货”。为了一线的白衣战士,很多好心人开始捐赠口罩;为了普通百姓的安全,企业放弃春节加班加点赶制口罩......小小的一张口罩,凝聚着满满的爱心。可却有另一些人,他们见利忘义,动起了歪心思。

  2月7号,刚满17岁的小明在电视上看到很多地方口罩脱销,便琢磨着趁这个机会空手套白狼,发笔小横财。于是,他谎称自己手上有高防护级别口罩,并在微信聊天群中发布信息:“各位亲,本人通过熟人海外代购了一批N95医用口罩,现货哦,数量有限,欲购从速,从速啊!”然后,小明还从网上下载了几张进口口罩的图片,P掉水印发在群里,让大家私信他。正巧,群里13岁的学生小阳,之前在网上买的口罩,商家一直都还没发货。着急的他赶紧联系了小明,并先后6次转账给小明5000多元。本以为从“有渠道”的高人手中买到了进口口罩,结果却发现自己的微信已经被小明给拉黑了。小阳赶紧拨打了110,公安机关当晚便找到小明并将他抓获归案。

  本案中,小明通过撒谎、盗图等方式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了小阳的信任,使小阳陷入到错误认识中,从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遭受了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一周以后,检察机关对小明提起了公诉,最终小明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除了无中生有的诈骗,还有一类以假仿真的骗局。上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喂,110么?我刚买回来的医用口罩,薄得就像一张纸,一撕就破,肯定是假的!气死我了,你们快去查查吧!”随后,警察顺着刚才的举报线索了解到,长期从事外贸生意的老张,得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就开始四处寻找货源,想着做个二道贩子,进一批医用口罩然后转手卖出赚取中间的差价。通过QQ群,他联系上了几年前的业务伙伴田老板,从他那一口气买下了2万个口罩。拿到口罩,老张觉得很不对劲:“这包装袋上写着医用防护口罩,怎么跟我之前用过的不一样啊,也太薄了,对着光看都有点透明,轻轻一撕就破,这一定是假的。哎,管不了许多了,订单都接了,今天我就要发货,谁买谁倒霉吧。”于是老张开始昧着良心,卖起了假口罩。好在报案的人是第一位受害者,公安机关立刻出警赶往老张家中抓获了正在忙着发货的他,并现场扣押了一万多只口罩。经专业机构鉴定,这批口罩并不能有效过滤空气中的颗粒物,也不能阻隔飞沫等分泌物,疏水性不合格。2003年非典时期,国家食药监局出台文件规定,明确将医用防护口罩划为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本案中,老张在传染病疫情期间,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追查假口罩的源头,一并查处打击。

  在以上两个案件中,利用口罩设下骗局的坏人都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更受到来自社会各界道德的谴责。口罩是防控疫情的重要装备,关系着每个人的安全和健康,在它生产、销售、流转的每一个环节,都承载着共度危难的责任和共克时艰的信任,那些趁国家灾难、他人危急去谋取一记私利的人,贪婪的背后是对法律的无知,更是对生命的漠视。我们司法机关对这类行为绝不手软,从严惩处,从快办理,为每一个生命保驾护航。

  同学们,在疫情面前,没有人能置身事外。战“疫”守法,一样不能缺了少年的你。首先,我们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要求,减少外出,勤洗手,戴口罩;在购买口罩的时候呢,要去正规的药店,认真查看产品的生产厂家、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是网购的话,也要仔细查看卖家的相关资质和品牌的授权许可,确保口罩的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扬帆姐姐想说,在这个特别的寒假里,我们共同经历了一场劫难带来的焦虑和不安,但也共同感受了更多的真情、勇敢、善良和坚韧,我们不仅接受着书本的教育,还接受了生命教育、信念教育、科学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这些深刻的感悟会烙印在我们心底,成为未来人格中最具价值的部分。同学们,你们今天的样子,就是国家明天的样子。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让我们都肩负起主人翁的责任,培养奋斗精神和家国情怀,积极进取,相互支持,彼此温暖,与祖国共成长,一起打赢疫情阻击战,一起走出寒冬,迎来春晓。

  好了,这就是本期节目的全部内容,大家有什么思考和感悟呢?欢迎和我们留言互动。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期再会!

  本期相关法条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注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适法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条、《刑法修正案(四)》第一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关联规定 国食药监械[2003]57号《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