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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复制骗术,这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时间:2020-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复制骗术,虚构“影子项目”骗钱财 

  侥幸识破他人骗局,竟又复制骗术诱骗他人上当,大胆骗徒结局如何?请看今日以案释法…… 

  案件回放: 

  被骗差点失钱财,未栽跟头暗庆幸 

  2015年7月初,经营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池州市人都某某。都某某称其有房地产项目待开发,目前正在寻找合作伙伴。同年7月10日,都某某以需要收取100万元保证金为条件,与王某合作,当日双方签订《池州市某镇某家园联合开发协议》。王某等人通过实地考察,判断此项目为虚假项目即“影子项目”(无政府规划许可、无建设施工许可、无施工图纸),因此,没有按照协议缴纳保证金。一场骗局就此结束。 

  复制骗局再骗人,得不偿失后悔迟 

  2015年7月底,甄某某通过他人聊天,得知王某正在开发的地产开发项目,意欲承包该项目工程。同年8月24日,王某在明知项目为虚假且都某某已经解除了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以交纳合同保证金150万元后即可承包该项目工程为诱饵,与甄某某签订《池州市某家园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甄某某随后分四次将共计13万元保证金汇至王某提供的账户。王某看到保证金到账后立即转出,用于归还自己个人欠款。当甄某某了解到王某所说的所谓池州某家园项目实为虚假“影子项目”,遂要求王某还钱,王某以各种说辞推脱应付,至2016年底,甄某某失去与王某的联系。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王某得知自己被立案后,迫于压力,分多次陆续将骗取的13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了甄某某,取得了甄某某的谅解。 

  2019年9月,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条件和能力,仍然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资金,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10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有话说: 

  1、请大家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请注意签订合同要谨慎。在工程承包领域竞争激烈的情形下,承包经营者往往在诱惑面前,容易失去理性判断。建议切不可听信花言巧语,一定要了解实际真实情况,再作决定,决不让骗子有可乘之机!当然,一旦发现被骗了,一定要第一时间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