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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21岁小伙提供“黑客”服务被判刑
时间:2020-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建立微信群,将服务器设置在国外,为他人搭建平台提供网络攻击服务……日前,安徽省濉溪县一名99年出生的小伙吴某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3月30日,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2019年3月起,吴某使用他人搭建的“独醉压力测试平台” “独醉CC插件平台”等网页端及插件提供网络攻击服务,同时,他在互联网上以抓捕及购买的方式获取“肉鸡”(植入木马程序被控制的计算机),通过集群及控制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25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综合吴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检察官释法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立案标准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本案中吴某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25台,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