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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31楼高空抛物,一男子被捕!
时间:2020-05-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关于高空抛物酿成惨剧的新闻屡见不鲜,因此而受到法律严惩也大有人在。但是,总有人视法律为无物,对“禁抛”警告视若无睹。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某。 

  经查,2020年2月底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酒后多次从其居住的31层高楼向窗外抛出菜坛子、水瓶、汤碗等较重物品,对小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经群众举报后,因其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3月23日,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并将停在小区一楼商铺门口的一辆车子砸坏。 

  裕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的高空抛物行为产生的危害性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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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