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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油条铝超标,刑事民事责任都要承担
时间:2021-05-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盛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且经营的早点店需赔偿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2000元,并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黑心油条加明矾,刑民责任要承担

  油条是中国传统的早点小吃,口感松脆有韧劲,获得不少吃货们的青睐,然而却有不法商贩为了能炸出蓬松、酥脆的油条,竟然添加过量明矾。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9月,盛某某在经营“庐江县某早点店”期间,为提升油条卖相和口感,在面粉里非法超标准添加明矾提高销售量,非法获利4000余元。经检测,盛某某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15mg/kg,超国家安全标准(≤100mg/kg)九倍之多。

  盛某某在生产、销售油条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添加明矾致使油条中铝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早点店生产、销售铝残留量超标的早点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盛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其经营的“庐江县某早点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了教育其本人,警示他人。

   庭审现场,被告自愿认罪认罚

  庐江县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7日在《正义网》刊登公告,督促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于是决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庐江县某早点店”:1、判令被告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承担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000元。

  2021年3月11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盛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盛某某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表示对公益诉讼人请求的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且承担违法销售总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无异议。同年4月30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诚信经营,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重要方式,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等涉嫌违法犯罪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及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也能让公众因犯罪受损的民事公共利益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检察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经营者应当以诚信为本,积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方能长久发展。若为了谋取一时暴利,违法滥用添加剂,不仅构成违法犯罪,更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造成严重威胁,最终将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