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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买卖银行卡,他们通通获刑!
时间:2021-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初,程大(化名)来到老挝寻找工作,遇见了“小黑”(化名),小黑告诉他:“卖一张银行卡每个月980元,我用来赌场转账”。 

  此后,这个94年的小伙子越陷越深,在明知“小黑”收购银行卡(配套U盾、网银及开户机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银行卡卖给“小黑”,甚至从郭小美等人处收购11张银行卡贩卖,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167万余元。 

  2021年6月,花山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程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郭小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电子密码器等,依法予以没收。 

  “躺着赚钱”?等着被抓! 

  像程大这样“躺着赚钱”的还有南安的苗某,6月16日,出售自己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诈骗资金转账的犯罪嫌疑人苗某被抓,当场被查扣涉案银行卡数张。然而,直至被抓时,他还对自己的罪行“一无所知”。面对审讯,他才“恍然大悟”。 

  原来,今年5月初,从事物流工作的苗某偶然从一个网络聊天群中结识了一名男子,该男子在聊天群中表示:只要为他提供一张银行卡就能“躺着赚钱”。苗某看后心动不已,便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该男子,并得到了五千余元人民币的报酬。赚到报酬后,苗某起初有些担心,总觉得这些钱来历不明,但随着时间流逝,也就不再当一回事,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构成犯罪。 

  检察官答疑 

  只是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对方没有告诉拿去做什么用了,我也构成犯罪吗? 

  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触犯了刑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向你收购银行卡的人没有明确告诉你要用银行卡做什么,但是如果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也推定你主观明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什么有人花钱买银行卡呢? 

  现在开立银行卡这么便利,这些人何必花钱买银行卡呢?不仅买银行卡要钱,买来的银行卡还存在随时被他人控制的风险?仔细一想,肯定有蹊跷。 

  一些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用于结算违法款项,企图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 

  检察官提醒 

  •   1、妥善保管好银行卡、个人信息等是我们的义务,对于不常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切勿因蝇头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2、一旦发现有买卖银行卡、证件和对公账户等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如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