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沉睡”法条
保障拘役罪犯合法权益
“报告检察官,我有事要向你们反映!”2023年8月初,广德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的驻所检察官郎大江在所内巡视检察工作时,一名在所服刑罪犯顾某满脸愁容通过监室窗口向检察官喊话。
检察官郎大江看到后,立即将其带至谈话室,与其开展谈话了解情况。“有什么情况需要向我们反映?是对案件判的不服还是其他的事?”郎大江开门见山地问道。“不是别的,检察官,是酒,是为酒的事……为酒的事我着急!听其他人说,我们服刑遇到困难,可以向检察官反映,检察官会帮助解决,所以我才要向你们反映情况。”顾某急切地告诉检察官。
“别着急,慢慢说清楚什么情况,我们一定会依法帮助你的。”郎大江赶忙安慰道。
▲检察官与李某进行谈话
通过谈话,郎大江了解到,原来,顾某因醉酒驾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拘役三个月,交付广德市看守所服刑。入所前顾某是一名酿酒师,在家以酿酒为业,全家的吃穿用度都依靠每年秋季酿酒的盈利。
在其入所服刑前,家中已经购买了几千元的糯米浸泡完毕,做好了酿酒的前期准备。酿酒生产工艺等不得,如果顾某无法及时出所处理的话,浸泡的糯米等酿酒原材料会因时间耽误而全部损毁。
郎大江遂对顾某反映的情况开展调查核实,证实情况属实后,即向广德市看守所了解其羁押期间现实表现,并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就顾某拘役执行期间能否请假回家听取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向广德市看守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批准顾某在拘役执行期间请假回家2日。看守所采纳了该检察建议。顾某得以及时赶回家中,将部分酿造工艺向其亲属作了示范交代,确保酿酒顺利完成。
顾某因检察监督得以请假回家,及时处理了酿酒事宜。其家属将一面印着“办案有力度维权有温度”的锦旗送到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该案不仅维护了顾某服刑期间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其家庭经济损失发生,也让顾某及其家属切实感受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司法温情,有利于顾某在看守所内安心服刑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关出于监管风险的考虑很难落实。该案的办理系检察机关准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动履职,激活了罪犯拘役执行期间“可以回家”这一“沉睡”条款。
以此为契机,广德市检察院与广德市公安局联合会签了《拘役刑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暂行办法(试行)》文件,从制度上依法、规范保障拘役罪犯能够请假回家,维护罪犯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