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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进“高墙”故事会⑤ | ​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松绑”
时间:2024-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松绑”

“我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遵纪守法,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我的生活、学习、工作情况,感谢检察官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这是社区矫正对象宋某某在黄山市歙县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跨外地从事生产活动听证会上的发言,感谢之情溢于言表。

宋某某此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生效后,宋某某在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经过调取材料、询问宋某某及司法所工作人员,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宋某某户籍地在歙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案发前在杭州经营一服装公司,其户籍地又经营一制衣生产企业。

“检察官同志,我向你们反映一下我的情况,想请你们帮我想想办法。”宋某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歙县检察院检察官胡杰咨询,“我是歙县人,大学毕业后在杭州创业,现在杭州创办一服装公司,在杭州也购买了房产,家人在杭州工作和学习。我在家乡又创办了一服装生产企业,需经常往返于歙县和杭州,想问问我这种情况,能否向司法所提出跨区县活动请假的申请。”

▲办案检察官胡杰(右一)与宋某某进行谈话

胡杰调取了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行书、社区矫正档案、相关身份证明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对宋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答复“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和社区矫正本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社区矫正也要避免对你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像你这种情况,根据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跨区县活动的请假申请的。”

▲向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宋某某详细情况

歙县检察院就宋某某提出跨区县活动请假申请监督举行听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机构代表和社区矫正对象代表等出席听证会,充分听取并采纳了听证员的意见,结合宋某某实际情况以及案件事实,依法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宋某某等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性跨市县生产活动的申请,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批准社区矫正对象一次为期六个月的外出跨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请假申请。

▲举行检察听证

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在该案中,胡杰本着对工作的责任心和司法为民的初心,积极主动了解情况,开展监督,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在平等保护的前提下,为社矫对象依法“松绑”,既有利于实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也是促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