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手机,日进斗金,不用动嘴,打打电话就能轻松赚大钱,这种“兼职”你见过吗?你心动吗?小心!这是一种新型的帮信诈骗方式,如果你从事了这种兼职,那么你就涉嫌违法犯罪,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何为“手机口”?所谓“手机口”指的就是话务转接,两部手机用一根音频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外放,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诈骗分子通话,另一部手机则使用本地电话卡拨打受害人电话,实现电话语音中转,从而掩饰国外诈骗电话归属地,达到降低受害人警惕性的目的。
目前,黄山市徽州区检察院审查逮捕的谢小明(化名)诈骗案件就是利用“手机口”进行的新型诈骗活动。大学时,谢小明(化名)平时喜欢刷刷娱乐短视频软件来打发时间,某一次谢小明(化名)偶然刷到这种兼职小广告,他觉得这种兼职又轻松又能赚钱,很是心动,于是开始从事“手机口”业务。他帮助犯罪团伙拨通受害人的电话,打开免提,不用动嘴,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听双方隔空对话,最后再根据诈骗团伙的指令挂断电话。虽然全程不用说一句话,但是只要打开了免提之后,就能听到诈骗团伙冒充58同城、抖音等业务员进行诈骗,属于明知是网络诈骗还继续进行协助,触犯了我国法律红线。
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警惕网络上轻松赚钱的兼职陷阱,一定要坚守法律红线,切忌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我们要积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共同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