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院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时间:2024-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编办《关于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12〕72号)等文件规定,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对铁路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各种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依照法律受理与铁路企业有关的各种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

2.对铁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相应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对铁路公安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铁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铁路公安机关和相应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4.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铁路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

5.对当事人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依法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起抗诉。

6.对铁路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铁路公安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7.受理、接待报案、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受理不服铁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铁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申诉铁路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结合办案开展刑事司法救助等工作。

8.负责铁路系统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对涉及铁路建设、铁路运行、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公共利益,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10.负责上级交办和其他应当由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政法委员会《跨行政区划检察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规定,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现新增管辖部分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

1.全省境内发生的跨市域,且不适宜由属地管辖检察院办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2.全省境内发生的跨市域,且不适宜由属地管辖检察院办理、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案件。

3.对应办理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的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履行对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所办集中管辖、指定管辖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

4.合肥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内设机构

现有5个:政治处、办公室(法警大队)、第一检察部(筹)、第二检察部(筹)、第三检察部(筹)。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分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勇

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健美

分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涛

分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刘迎辉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目录:

院领导:杨勇、李涛、周健美

第一检察部(筹):方梦、丁永忠、高原、季炜

第二检察部(筹):沈国瑜、孙童、代冰珂、王德生

第三检察部(筹):王小玲、韩虎、仲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