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合肥市 | 淮北市 | 亳州市 | 宿州市 | 蚌埠市 | 阜阳市 | 淮南市 | 滁州市 | 六安市 | 马鞍山市 | 芜湖市 | 宣城市 | 铜陵市 | 池州市 | 安庆市 | 黄山市
检察长致辞
省院简介
院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检察指南
联系我们
公告公示  
【喜讯】集体一等功!芜湖镜湖...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公开遴...
合肥市检察院对涉枪案嫌犯拒捕...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任前公...
安徽省检察院报送的作品入围省"...
【预告】央视《守护明天》安徽...
安徽省检察机关2019年公开招聘...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检察要闻
检察业务
队伍建设
检务公开
网上接待
联络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主题活动>>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在安徽
安徽扫黑除恶最新动态(4月26日)
时间:2019-04-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月8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进驻我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在中央督导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全省各地采取霹雳手段和雷霆举措,迅速打响扫黑除恶新一轮攻坚战,掀起专项斗争新高潮。

  滁州定远谢多华等1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4月25日

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对谢多华等1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谢多华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被告人谢多华在任定远县炉桥镇沈桥村、滨湖村原村支部书记期间,通过违规发展党员、任命自己的亲信为村干部等方式,与大部分村委委员形成紧密团体,并不断排除异己,打压反对自己的其他村干部,势力逐步壮大,形成了以谢多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他们利用村民自治组织平台,长期把持村两委,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2004年至2014年,谢多华等人在明知收取丧葬罚款已被禁止的情况下,仍以殴打、起尸火化、拉东西、举报等威胁方式,多次上门逼迫村民上交丧葬罚款,总计非法获利27000元。2010年8月和2012年7月,谢多华等人在没有获得土地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将26.09亩耕地分两次出售。耕地出售后被多次取土,形成了大深坑,目前被占用耕地现状为坑塘、河流水面,耕地耕作层灭失,已不能满足正常农业生产种植条件。2014年,沈桥村与滨湖村合并成滨湖村,在滨湖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当时已任沈桥村党支部书记13年之久的谢多华纠集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威胁村民等方式操纵选举结果,成功达到其当选滨湖村党支部书记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谢多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侵占集体财产,严重侵犯不特定多数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生产、经济、生活秩序,在当地及周边区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劳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谢多华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宿州张红英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

 

4月25日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张红英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红英未经许可,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采取堵路、拦截等方法,雇佣他人轮流值班,对城隍庙商城门前设置的47个停车位非法强行索要停车费,每辆车按停车时间长短收取每车次人民币5元、10元、20元不等停车费,每天强行索要人民币约200元,合计约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张红英在索取停车费的过程中,因被害人慑于其恶名及其现实的人身危险性等,而被迫交纳停车费。对不愿交停车费的被害人,被告人张红英多次采取殴打、辱骂、追逐、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停车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红英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多次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宣城广德江宣刚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开庭

 

4月25日

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以江宣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13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以被告人江宣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宣刚、曹德有等13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宣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曹德有等12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案情较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法院将择期宣判。

合肥庐江程伟等7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开庭

 

4月25日

由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程伟、汪文等7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在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程伟在合肥市租赁场所, 设立 “大诚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贷款业务,并形成了以被告人程伟为首,郝先应、汪文、张俊、宋志红、张燕、殷涛、胡梦琪等人为成员、分工明确、以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为目的、有预谋实施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程伟等人通过互联网、微信、QQ等发布广告或通过朋友介绍,以“急用钱,无需抵押,只需身份证,利息低”等信息吸引被害人;通过与被害人进行口头约定,以“行业规矩”、上门费、服务费、“违约金”“保证金”等名义,将借款周期一个月定为22天,将“违约金”“ 保证金” 等加入借款金额,借条上填写的月息留空或远低于口头约定,给付被害人借款时,预先扣除高额“头息”、上门费、服务费等费用;要求被害人出具的保证书将还款期内向任何人和单位再行借款作为违约等,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虚高借款借条、阴阳合同。借款后,以各种借口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高额违约金及利息;被害人无力偿还时,程伟指使郝先应、张俊、汪文等人通过电话或上门索债、在被害人或其亲属住所摆花圈、烧冥币、放鞭炮、喷油漆等滋扰、威胁被害人及其家人,或者非法拘禁被害人,向被害人及其家人暴力讨债,诈骗、勒索被害人钱财。先后实施诈骗犯罪16起,骗取人民币20.993万元;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5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 

据悉,法庭将择期宣判。

合肥秦某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开庭

 

4月25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秦某某、沈某等9人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上诉一案。该案被告人秦某某、沈某等人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秦某某、沈某、晋某某、王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公共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11月23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伙同被告人杨某、范某某与宋某某、孔某某、江某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持械斗殴,使用枪支、砍刀、匕首、菜刀、棒球棍等凶器,致一人遭枪击死亡,一人构成轻伤。2016年底,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合肥市某小区地下车库开设赌场,营业一个月抽头盈利约12万元。2013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秦某某非法获得两只火药枪及子弹并一直持有,2016年秦某某将火药枪和子弹交由王某保管直至案发。2015年10月、2017年2月,秦某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随意殴打他人实施了两起寻衅滋事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对两人限制减刑;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五至十一年有期徒刑不等。九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马鞍山夏煜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提起公诉

4月25日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夏煜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池州青阳朱涛等人恶势力犯罪案被提起公诉

4月25日

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恶势力犯罪团伙朱涛、徐宏伟等人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涛纠集徐宏伟、王飞飞(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青阳县城娱乐场所等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朱涛为纠集者,徐宏伟、王飞飞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相关链接:安徽人大 | 安徽省政府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检察日报 | 正义网
版权所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祁门路298号 举报电话:12309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1号
APP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