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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提升公诉办案质量之思考
时间:2016-10-17  作者:  新闻来源:安徽检察  【字号: | |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提升公诉办案质量之思考

   王国华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审判质量必然要求提高公诉质量。在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权的行使者,如何积极调整工作理念和思路,不断适应新的要求和挑战呢?下面结合我院司法实践,就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如何做好公诉工作谈一些感受和体会,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树立一个理念

  树立一个理念,就是公诉部门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庭审前所有准备活动都集中到“审判”的目标上来,切实提高公诉质量。如果说证据质量是影响案件审判的内因,那么公诉质量无疑是影响案件审判的外因。公诉的成败,将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判,这要求公诉部门在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同时,抛弃三种陈旧理念。

  (一)抛弃有罪推定的陈旧理念

  长期的埋头办案容易养成公诉人信赖侦查成果的惯性,对侦查机关移送的厚厚的侦查卷宗,公诉人产生的第一预断是该犯罪嫌疑人有罪。这种预断就会带入到审查工作中,带着有罪的视角审查案件,看到的只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而可能影响犯罪构成、非法证据、无罪证据往往被忽略,这种情况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抛弃对“两个基本”的误读

  “两个基本”的原义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将其误读为“事实基本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足以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查清,对案件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已经确实充分,根据基本证据得出案件的基本事实,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而后者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基本清楚,但仍存在合理怀疑,没有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实务中我们要坚决抛弃对“两个基本”的误读与滥用,严格执行《刑诉法》第53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

  (三)抛弃庭审形式主义陈旧理念

  《刑诉法》修改后移送法院的材料由主要“证据复印件”改为全案卷宗材料,审判人员为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错判风险,往往主动庭前阅卷、熟悉材料,这样难免会形成先入为主、倾向公诉机关的观点,会忽视辩方的料料和意见,会在庭审前提前形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内心确信。在这种背景下,容易致使部分公诉人产生依赖审判人员的思想,庭前准备不充分,审查证据不仔细,举证、质证不积极,法庭辩论不深入,使实质的庭审成为形式化。

  二、重构三个关系

  (一)构建以审判为目的的侦、诉协作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刑事诉讼模式的重心从侦查阶段转变到审判阶段。在侦查中心主义背景下,侦诉之间的“互相配合”,往往被异化为侦查机关要求公诉机关支持其侦查成果,形成事实上的“被绑架”,这种侦诉关系不但不符合诉讼规律,也不利于保障程序和实体正义。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侦、诉机关共同承担指控的职能,侦查是公诉的准备。因此,要重新定位侦诉关系,强化以审判为目的的侦诉协作关系。

  1. 加强诉讼引导侦查力度

  侦查是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是侦查监督机关,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指挥侦查的权力,也没有赋予其控制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权力,造成公安机关侦查权过大、审判权在其面前相对弱化的状况。在现行制度下,检察机关要提升公诉案件质量,只能从强化侦查监督,加强诉讼引导侦查的力度入手。

  公诉部门应当集中有限力量对重点案件进行引导,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新罪名案件为重点。公诉引导侦查一般应当在侦查的第一时间,根据庭审证据的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特征,帮助拟定侦查方向,确定侦查目标,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物证,提取可能即将灭失的痕迹。如我院引导侦查的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我们在第一时间建议公安机关提取犯罪嫌疑人手机拍摄他人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为该案成功审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2. 改革诉讼阶段理念,强化侦、诉合力

  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重心在侦查阶段,案件的实质调查都在这一阶段完成,之后阶段是对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因此,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建立公诉合一理念,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强化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合力,一切为指控犯罪服务。

  3. 充分发挥诉讼引导侦查的成果

  公安机关部分侦查人员对公诉引导侦查的意见,以各种理由或托辞不全面执行,导致案件质量大打折扣。我们在引导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检察监督的方式,充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的成果和公诉的导向作用,制约侦查权的消极与懈怠,对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情形可以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目的是提升侦查质量,确保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

  (二)构建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检、律协作关系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最有力的维护者,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救济渠道,同时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主体之一。传统中公诉机关总是认为自己代表国家、代表正义打击惩治犯罪,而律师却是“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因此法庭应当偏向公诉机关。实践中确有法官存在类似的想法,导致在刑事诉讼中,形式上保障律师的权利,实质上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辩护权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

  1. 充分尊重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目前律师持三证到看守所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公诉部门不应当设置任何障碍。对律师提出阅卷的,应当由案管中心联系公诉部门及时安排,不能推诿或拖延。律师申请公诉机关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的,公诉机关要及时办理;律师申请公诉机关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方的证人调取证据的,公诉机关要视情形作出决定。但为了防止不当翻供或翻证,律师原则上不能核实证人、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如我院办理的被告人姚某某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辩护人重新核实了两名行贿人证词,行贿人改变在检察机关所作证词,称“受贿款是借款”。公诉人当庭指出,辩护人对行贿人重新取证,属无效证据,法庭应当不予采信。公诉部门在审查证据材料后,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兼听则明,往往在证据的合法性、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等方面有很大的启发,能及时发现办案中的误区,纠正办案中的偏差。

  2. 构建新型、健康、互动、平等的检律关系

  最高检为规范检察人员司法行为,于近期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旨在要充分认识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实际上,检、律都是为了保障审判的进行、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正。检、律可以庭前交流沟通、听取对方的意见,可以庭前证据展示、掌握了解对方的获取的证据,可以庭审对抗交锋、辩论案件不同的观点,可以庭后讨论评议、交换各自的认识。公诉人应当摒弃陈旧理念,主动增进与律师的理解,和律师之间形成新型、健康、互动、平等的检律关系。

  3. 探索建立公诉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辩护律师在介入公诉案件后,可以通过阅卷的方式掌握公诉机关的全部证据,并在庭审前通过与当事人核实、自主调查的方式调取新的证据。但法律目前没有规定辩护人需要将这些新的证据与公诉机关进行交换,导致很多时候辩护方在法庭中实施“证据突袭”,扰乱公诉机关指控的思路,公诉人无法对庭前不了解的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实,很多情况下只能认为证据不合法而无效,建议法庭不予采信,但客观地说,在一些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中,这无益于查明事实的真相,确保案件质量。所以我们认为,构建“以庭审为核心”的诉讼制度,应建立健全公诉案件的证据交换制度,加强控、辩双方庭前沟通交流,这也符合庭审中心主义关于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同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律共同体的定位。

  (三)构建以维护公正为目的的检、法协作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并非是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并没有改变宪法和刑诉法确定的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审判活动仍然要接受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核心之一就是保障公平正义,审判监督正是对程序与结果可能出现偏差的预防与补救,防止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及审判权的恣意。公诉部门应多渠道、多方位、深层次地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形成“立体”监督。现有的普通刑事案件的“三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对照审查、“三级”(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同步审查,职务犯罪两级(市、县)同步审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提升五种能力

  (一)提升召开庭前会议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作为控方,无疑是庭前会议不可或缺的参加者。公诉部门对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应积极向审判人员提出建议,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契机,将可能影响公诉质量的问题化解在庭前会议。公诉人应当明确掌握辩方申请的出庭证人名单,预测将要证明的问题,辩护人收集的证据名称、形式、证明事项,并针对性准备询问、质证的预案,防范辩方的证据突袭。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公诉人应当全面收集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材料,在庭前会议中出示、辩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促使控辩双方达成排除非法证据的共识,并记录在案。正式庭审时对非法证据排除事项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如我院办理的被告人朱某受贿案的庭前会议,针对辩方及被告人提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系非法证据,我院在庭前会议上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亲笔签名,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三次健康检查记录,询问办案人员笔录,询问在场人员笔录等五组证据,并经过控辩审三方确认,达成了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系合法证据的共识。

  (二)提升庭前证据审查能力

  公诉人审查案件时,要应用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的方式站在辩护方的立场,用辩护人的视角来审视案件的证据质量,要善于透过证据的表象发现隐蔽性非法证据,锻炼自己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对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要求侦查部门予以补强或作出合理说明。公诉人还要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提出的观点、理由或新证据纳入我方的证据体系中,要尽可能地将因证据不足带来的诉讼风险化解在庭审之前。 

  (三)提升法庭讯问、交叉询问能力

  法庭讯问和交叉询问都是查明案件事实、排除证据矛盾、弥补证据不足的有效方式。法庭讯问时要紧紧围绕起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要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针对性讯问,讯问要一追到底,不能半途而废,要让法庭对某个问题具有清楚的认识。对公诉人已经发问、被告人已作明确回答的问题,辩护人重复发问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提请法庭予制止。在辩护人发问且给庭审举证、辩论带来不利的信息时,公诉人要及时申请补充讯问,将疑点消除在法庭讯问阶段。对于被告人的法庭讯问,要充分利用法庭对质程序,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当庭揭穿部分被告人的虚假供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将会大幅度增加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也将大大增强庭审的对抗性。公诉人庭前要掌握出庭证人、鉴定人背景情况,结合卷内证言、鉴定意见的可能出现的合理怀疑,拟定详细的交叉询问提纲。询问要简单明了,便于回答,便于法庭记录。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的证人、鉴定人的询问,重点要放在质疑对方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判断能力、表达能力,旨在证明他们提供的证言存在的合理怀疑,削弱对方证言的质量。

  (四)提升法庭质证能力

  庭审的实质化必然要导致控辩双方法庭质证的激烈与对抗,在公诉人举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后,有的审判长要求公诉人予以质证,还有的审判长却请公诉人继续举证。不论是哪种情况,公诉人都不能放弃质证的机会,特别是后者要主动在继续举证前先发表质证意见,不要在质证阶段留下动摇指控的隐患,更不能将隐患带到法庭辩论,要在每个证据的质证环节,充分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这样才能为法庭辩论打下坚实基础。

  (五)提升法庭辩论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法庭辩论无疑越来越精彩纷呈。法庭辩论是公诉人总结指控观点、梳理全案证据、厘清适用法律、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公诉人在充分阐述公诉意见之后,要认真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敏感捕捉到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及时调整拟定的答辩提纲,根据卷内证据对辩方的观点作出有理有节的回应。特别是在辩护人众多的法庭辩论时,公诉人要沉着冷静,善于把握每一位辩护人辩论观点的中心词,进行简短的总结后逐一予以反驳。特别是对无罪的辩护观点,公诉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与辩护人据法据理力争,要结合全案证据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予以充分论证。

  (作者单位: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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